4月14日,民航局发布《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通用机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创新了通用机场行业管理制度,将进一步促进通用机场健康发展。
《办法》按照通用机场是否对公众开放分为A、B两类。A类为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允许公众进入以获取飞行服务或自行开展飞行活动;B类则为不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另外,基于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办法》又将A类通用机场分为三级。其中,含有使用乘客座位数在10座以上的航空器开展商业载客飞行活动的为A1级通用机场,使用座位数在5~9座之间的航空器开展商业载客飞行活动的为A2级通用机场,其余均为A3级通用机场。今后,我国所有通用机场的建设与运行管理都将遵循此《办法》。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经多年管理实践,我国运输机场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行业管理制度体系,在涉及通用机场时,则采取套用或简化执行运输机场规章制度的做法,造成了业内普遍反映的标准偏高、要求不适用等问题。2016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8号),对通用机场提出了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此次民航局发布的《办法》,正是贯彻落实该《意见》要求的具体体现。
民航局机场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办法》在编写过程中,广泛征求了通航企业和各级各类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各方对制度设计达成了广泛共识。在《办法》规定的分类分级体系下,民航行政管理部门将针对不同类型的通用机场施行差异化管理,既贯彻了“安全第一”的原则,又实现了“放管结合”,将为通用机场发展创造适宜的政策环境,更好地支持通用航空的整体发展,充分发挥通用航空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