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发布“关于对《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为《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试行)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通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防范非法干扰通用航空运行的行为,防范非法利用通用航空器实施犯罪的行为,确保通用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以及与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原则】通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以威胁评估和风险管控为基础,对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职责分工】通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通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行业指导、监督和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本辖区的通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进行查处。
通用航空器运营人(以下简称航空器运营人)对通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航空器运营人安保要求
第一节 人员与设施设备配备
第五条【安保负责人】航空器运营人应当指定航空安保负责人,负责协调落实本规则和航空安全保卫方案(以下简称安保方案)的要求。
第六条【设施设备】航空器运营人应当根据业务量和业务范围,配备安保设施设备(如适用)。
第二节 安保方案与安保协议
第七条【制定安保方案】航空器运营人应当制定安保方案,并适时修订。
第八条【方案的备案】航空器运营人应当在运行前将安保方案提交至所在地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方案的分发】安保方案的分发、查阅范围应当只限于履行职责需要知道相关信息的应知人员。
第十条【安保方案的内容】安保方案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航空器运营人的基本情况;
(二)航空安保负责人等相关人员信息和设施设备信息;
(三)针对本章第三节、第四节制定的航空安保具体措施;
对于承担机坪安保责任的运营人,还应包括针对第三章第四节制定的航空安保具体措施;
(四)紧急情况下的信息通报;
(五)安保协议的签订情况。
第十一条【安保协议】航空器运营人将安保业务外包的,应当签订安保协议,明确双方的安保职责划分和具体安保要求,并将协议签订的情况纳入安保方案。
第三节 一般性航空安保措施
第十二条【空勤人员背景调查】空勤人员应当根据相关要求接受背景调查。
第十三条【其他人员背景调查】航空器运营人应当对内部工作人员开展内部安保评价,以确定其是否有资格从事相关岗位工作。
第十四条【人员培训】航空器运营人应当根据其岗位不同,对内部人员开展安保技能或安保意识培训。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人员登记】航空器运营人在开展飞行活动前,应当对拟登上飞机的乘员进行登记,同时告知其必要的安保要求。航空器起飞前,机长应当对机上人员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航空器看护】航空器运营人应当根据威胁评估和实地情况,采用人员看护、视频监控、航空器锁闭等方式,确保停场期间的航空器始终处在有效的安保管控下。
第四节 对商业载客、载货运营人的额外要求
第十七条【乘客管控】开展商业载客飞行前,航空器运营人
对乘客身份进行核查,并采用仪器检查或手工检查等方式,对拟乘机人员及其行李物品进行安保查验。安保查验可在登机口实施,或在候机区域实施后,将乘客护送至登机口。
客流量较大时,可采用临时围栏等措施,对人群进行管控。
乘坐航空器进行空中游览的乘客不得随身携带行李。
第十八条【货物查验】开展商业载货飞行前,航空器运营人应当采用仪器检查或开包验视等方式,对拟载货物进行安保查验。
第三章 停机坪安保
第一节 停机坪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管理原则】通用机场安全保卫工作按照专用机坪、公用机坪、闲置机坪实行管理。
第二十条【专用机坪】驻场单位可与机场运营人签订协议,划定专用机坪,承担该机坪的安保职责。
第二十一条【公用机坪】专用机坪和闲置机坪以外的公用机坪由机场运营人负责实施本章要求的安保措施。
第二十二条【闲置机坪】用于停放燃油或能量储备不足30分钟或处于维修、拆解状态无法飞行的航空器的闲置机坪,由航空器所有人或机长对航空器承担安保责任。
第二十三条【高架直升】对于高架直升机场、海上直升机场等无停机坪的情形,由航空器运营人按照第二章要求对航空器承担安保责任。
第二节 人员与设施设备配备
第二十四条【安保负责人】负责机坪安保的单位应当指定航空安保负责人,负责协调落实本规则和安保方案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设施设备】负责机坪安保的单位应当根据业务量和业务范围,配备安保设施设备(如适用)。
第三节 航空安保方案与安保协议
第二十六条【制定安保方案】负责机坪安保的单位应当制定安保方案,并适时修订。
第二十七条【方案的备案】负责机坪安保的单位应当在运行前将安保方案提交至所在地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方案的分发】安保方案的分发、查阅范围应当只限于履行职责需要知道相关信息的应知人员。
第二十九条【安保方案的内容】负责机坪安保的单位的安保方案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负责机坪安保的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航空安保负责人等相关人员信息和设施设备信息;
(三)机场分坪管理分布图;
(四)针对本规则第三章第四节制定的航空安保具体措施;
(五)紧急情况下的信息通报;
(六)安保协议的签订情况。
第三十条【安保协议】负责机坪安保的单位将安保业务外包的,应当签订航空安保协议,明确双方的安保职责划分和具体安保要求,并将协议签订的情况纳入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四节 航空安保措施
第三十一条【背景调查】负责机坪安保的单位应当对内部工作人员开展内部安保评价,以确定其是否有资格从事相关岗位工作。
第三十二条【人员培训】负责机坪安保的单位应当根据其岗位不同,对内部人员开展安保技能或安保意识培训。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商业载客载货、大型专用机坪围栏】起降大型航空器或开展商业载客或载客飞行活动的机坪,应当在机坪与陆侧之间设立防护围栏(具有天然屏障的除外),采取通行管制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物品、车辆等进入机坪。
第三十四条【机坪监控】负责机坪安保的单位应当在机坪的边界(天然屏障除外)设有警示标识标线,并采取视频监控、人员巡视等方式,对机坪进行监控,防止无关的人员进入机坪。
第三十五条【照明及防入侵系统】负责机坪安保的单位可根据风险评估,安装电子防入侵系统,在道口两侧、警示标识附近,或防护围栏等特定区域,安装保护性照明系统,以辅助识别进出的人员、车辆,探测非法入侵,震慑非法活动。
第三十六条【机库】航空器存放在机库的,机库应当锁闭或有专人值守。
第三十七条【警务联动】负责机坪安保的单位应当与当地公安机关建立警务联动机制。
第四章 在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开展通航业务的安保要求
第三十八条【独立机坪】通用航空在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运行,使用独立机坪的,按照本规则第二章及第三章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共用机坪】与运输航空共用机坪的,按照以下安保要求进行管理:
(一)通用航空器应当与公共运输航空器分区停放;
(二)从运输机场出发的通用航空乘员、行李或货物,按照公共运输标准管理;
(三)从通用机场或独立机坪出发,在运输机场降落的,与通用航空活动相关的人员、物品及车辆不得与公共运输混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监督检查原则】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妨碍通用航空器运营人及通用机场运营人的正常运行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
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泄漏通用航空器运营人、机场运营人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一条【行政相对人配合义务】航空器运营人及机场运营人应当对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给予积极配合,不得向执法人员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四十二条【警示谈话及行政约见】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发现航空器运营人、机场运营人违反本规则有关内容的,可以先行召集其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或者由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
局行政约见其主要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
第四十三条【群众举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航空器运营人或机场运营人未按规定执行航空安保措施的,均有权向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或者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术语定义
大型航空器,是指最大起飞全重最大起飞全重5700千克以上的大型飞机、或最大起飞全重3180千克以上的大型直升机。
航空器运营人,本规则特指商用航空器运营人、航空器代管人、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不包含私用小型航空器。
航空器代管人,是指为航空器所有权人代管航空器,按照与所有权人之间签定的多年有效的项目协议为所有权人提供航空器的运行管理服务,经局方审定取得局方颁发的运行规范的法人单位。
陆侧,是指机场及其周边公众均可自由进入的区域和建筑物。
驻场单位,是指在通用机场占用机坪并有固定建筑的单位,该机坪与跑道或滑行道相连。
专用机坪,是指驻场单位专用的机坪。
内部安保评价,是指运营人对雇佣人员的身份、背景、社会关系等进行内部核查,以确认其是否合适从事相关岗位。
第四十五条【生效日期】本规则自201*年*月*日起施行。
民航局公安局联系人:李蓓,010-64091760,
libei@caac.gov.cn;张洪威,010-64092780,hw_zhang@caac.gov.cn。
航科院安保所联系人:胡心婷,010-64473652,
huxt@mail.castc.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