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低慢小”航空器活动区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办法》涵盖了海南省内、进出内地、进出境外等3类场景的“低慢小”航空器管理,并将通用机场货物、物品、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的管理一并纳入。明确通用机场和临时起降点从事民用飞行活动的航空器,均需参照“低慢小”航空器进行管理。
针对海南省内的“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办法》压实了飞行活动组织者管理责任,要求建立飞行动态信息报送、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组织不定期随机抽查等制度。针对由内地进入海南自贸港的“低慢小”航空器及其载运的货物、物品,《办法》明确按照国内流通规定进行管理。针对海南自贸港前往内地的“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办法》规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物品前往内地及“低慢小”航空器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并作为货物被运往内地的,按海关规定管理;享受海南自贸港“零关税”等优惠政策的“低慢小”航空器前往或被运往内地的,还应符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