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低慢小航空器活动区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办法》涵盖了海南省内、进出内地、进出境外等3类场景的低慢小航空器管理,并将通用机场货物、物品、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的管理一并纳入。明确通用机场和临时起降点从事民用飞行活动的航空器,均需参照低慢小航空器进行管理。   针对海南省内的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办法》压实了飞行活动组织者管理责任,要求建立飞行动态信息报送、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组织不定期随机抽查等制度。针对由内地进入海南自贸港的低慢小航空器及其载运的货物、物品,《办法》明确按照国内流通规定进行管理。针对海南自贸港前往内地的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办法》规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物品前往内地及低慢小航空器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并作为货物被运往内地的,按海关规定管理;享受海南自贸港零关税等优惠政策的低慢小航空器前往或被运往内地的,还应符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