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消息,9月26日下午,海南省新闻办公室举行了《海南省“低慢小”航空器活动区域管理办法》专场新闻发布会。近日,《海南省“低慢小”航空器活动区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并于10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为2年。
《办法》涵盖了海南省内、进出内地、进出境外等3类场景的“低慢小”航空器管理,并将通用机场货物、物品、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的管理一并纳入,即明确通用机场和临时起降点从事民用飞行活动的航空器,均需参照“低慢小”航空器进行管理。《办法》内容全面,且重点突出,主要聚焦现阶段封关运作要求下的“低慢小”航空器进出内地的管理工作。
《办法》明确,公安部门负责牵头“低慢小”航空器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低慢小”航空器的治安管理和反走私工作,依据职责查处“低慢小”航空器违法犯罪活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低慢小”航空器在海南省内从事民用飞行活动,有以下四点需要注意的地方:一是使用“低慢小”航空器开展海南省内飞行活动,应当遵守反走私、民航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管理要求。前往海南省管辖海域开展飞行活动的,还应当遵守海警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管理要求。二是使用“低慢小”航空器开展海南省内飞行活动的,除国家另有明文规定外,飞行活动组织者应当监督操控员,将飞行动态提供给海南省低空飞行服务信息平台掌握。三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区域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当地公安部门举报,公安部门将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四是飞行活动组织者,飞行服务保障者,飞行活动场地提供者,“低慢小”航空器生产者、销售者、持有者、操控员、乘员,载运货物或物品的产权人、托运人,以及其他相关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构成违法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