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消息,9月26日下午,海南省新闻办公室举行了《海南省低慢小航空器活动区域管理办法》专场新闻发布会。近日,《海南省低慢小航空器活动区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并于10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为2年。   《办法》涵盖了海南省内、进出内地、进出境外等3类场景的低慢小航空器管理,并将通用机场货物、物品、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的管理一并纳入,即明确通用机场和临时起降点从事民用飞行活动的航空器,均需参照低慢小航空器进行管理。《办法》内容全面,且重点突出,主要聚焦现阶段封关运作要求下的低慢小航空器进出内地的管理工作。   《办法》明确,公安部门负责牵头低慢小航空器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低慢小航空器的治安管理和反走私工作,依据职责查处低慢小航空器违法犯罪活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低慢小航空器在海南省内从事民用飞行活动,有以下四点需要注意的地方:一是使用低慢小航空器开展海南省内飞行活动,应当遵守反走私、民航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管理要求。前往海南省管辖海域开展飞行活动的,还应当遵守海警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管理要求。二是使用低慢小航空器开展海南省内飞行活动的,除国家另有明文规定外,飞行活动组织者应当监督操控员,将飞行动态提供给海南省低空飞行服务信息平台掌握。三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区域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当地公安部门举报,公安部门将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四是飞行活动组织者,飞行服务保障者,飞行活动场地提供者,低慢小航空器生产者、销售者、持有者、操控员、乘员,载运货物或物品的产权人、托运人,以及其他相关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构成违法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