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进一步完善优化通用航空企业诚信评价制度,民航局对《通用航空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了修订。
原《办法》于2021年6月印发,实施以来在引导企业遵章运行、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此次修订结合首次评价实践和行业发展的新趋势、新要求,充分征求了通用航空企业、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行业专家的意见,突出覆盖全面、重点突出、合理分级、以评促诚导向,在无人机企业评价、定级指标标准、评价结果应用等方面作了完善优化。新《办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诚信经营评价覆盖的通用航空企业范围,包括传统通用航空企业和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经营活动的通用航空企业。其中无人机企业方面,鉴于企业主体数量较多等因素,结合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实践,新《办法》明确,评价须至少覆盖民航局批复的无人机试点企业、特定类无人机试运行企业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基地(试验区)相关无人机企业。
新《办法》从四个方面进一步优化通用航空企业诚信经营的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一是针对无人机企业特点和安全发展需求,设计无人机企业诚信经营评价指标;二是结合近期应急管理部门正在制定的相关法规,增加对通用航空企业在非营利情况下参与航空应急救援任务的正向激励,鼓励通用航空企业参与国家、地方航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三是减少因监管频次不均衡造成的部分优质企业分值偏低问题;四是在保持评价维度、指标相对固定的基础上,优化评价方法的发布方式,增强政策制度执行的确定性和规范性。
新《办法》进一步优化了通用航空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的评级方式,加强评价对安全生产、诚信经营的引导。新《办法》将此前的按照“得分区间”确定评级调整为按照“得分比例”确定评级,A、B、C级划分比例分别按照全行业前50%、前50%-90%之间和末位10%确定。同时,新《办法》还设置了“一票否决”情形,如有出现将直接评定企业为C级,具体分为以下三类情形:企业因自身原因未保证安全,发生亡人事故的;企业被吊销、撤销经营许可证或运行合格证的;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民航行业信用记录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
新《办法》进一步拓展了通用航空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新《办法》明确,评价结果将作为民航行政机关实施行业监管、政策适用、资金补贴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民航局运输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将更好地引导传统通用航空企业和无人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同时,加强评级结果应用将有利于实施精准监管、联合失信惩戒、维护市场秩序,进一步促进行业诚信、自律、高质量发展。(中国民航报 记者潘瑾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