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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13 来源:未知 下载此文章

各市(省直管市、县)交通运输局、财政局,省民航机场集团、通航控股集团,各民用机场运营单位、相关航空运输企业:

为充分发挥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对民航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民航市场发展实际,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对《安徽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19〕870号)进行了修订,并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2年9月30日   

 

 

安徽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长江三角洲地区民航协同发展战略规划》要求,支持我省民航事业发展,加快培育民航运输市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厅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培育我省民航运输市场的补助资金,在预算额度内分配使用。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省民航办)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指导督促各地培育民航运输市场。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民航办)及时拨付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 

各民航机场(含通用机场,下同)运营单位负责与有关单位(含航空公司、货代企业、异地航站楼运营企业、民航安徽空管分局等)商谈签订相关协议,督促有关单位履行协议,审核协议执行情况,协助申请补助资金。

第二章   补助方式、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补助方式。专项资金实行后补助,采取当年预拨、次年清算的方式兑现。

第五条   补助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公共运输航空、通用航空、空管专项扶持和促进民航发展的其他项目。其中,公共运输航空项目包括客运、货运、引进航空公司设立基地;通用航空项目包括机场运营、新开通航运输航线、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及运营。

第六条   补助标准。

(一)公共运输航空补助。

1. 客运补助。

(1)定期客运航线航班补助。对新开(含新增、恢复,下同)始发或经停本省相关机场,按照航班时刻计划执行的以下定期客运航线航班给予补助:班期执飞周期满足冬春季或夏秋季一个航季以上的国际、国内及港澳台地区航线航班,其中,国内定期航线每班补助最高4万元,港澳台地区航线每班补助最高5万元,亚洲区域航线每班补助最高8万元,洲际航线每班补助最高20万元。此项补助资金最高为市级补助资金的三分之一。

(2)季节性客运航线航班补助。对新开始发或经停本省相关机场的季节性客运航线航班,且一个航季内执飞航班量达8班(16架次)及以上的,每班补助最高3万元。此项补助资金最高为市级补助资金的三分之一。

(3)客运增量补助。以上一年度机场旅客吞吐量为基数,对旅客吞吐量增量部分,每万人次补助最高2万元。此项补助资金最高为市级补助资金的三分之一,统筹用于支持航空公司加密航班、机型小改大、中转联程等项目。

(4)新增过夜飞机客运补助。以上一年度过夜飞机架次为基数,对航空企业在本省相关机场新增过夜飞机(全年需在省内机场执飞满200天)给予补助。其中,每增加1架60座至100座(含)之间的飞机,补助最高100万元;每增加1架100座至150座(含)之间的飞机,补助最高150万元;每增加1架150座以上的飞机,补助最高200万元。此项补助资金最高为市级补助资金的三分之一。

(5)异地城市候机楼客运补助。根据异地城市候机楼新增客运量,给予每个异地城市候机楼最高15万元补助。

2. 货运补助。

(1)货运航线航班补助。对新开(含临时货运包机、客改货)始发或经停本省相关机场,按照航班时刻计划执行的以下货运航线航班给予补助:执飞国内及港澳台地区航线全年不少于40班、国际航线全年不少于15班的货机航班,其中,国内及港澳台地区航线每班补助最高8万元;亚洲区域性航线每班补助最高20万元;洲际航线每班补助最高30万元。此项补助资金最高为市级补助资金的三分之一。

(2)货运增量补助。以上一年度机场货邮吞吐量为基数,对机场年度货邮吞吐量增量部分给予补助,每吨补助最高2000元。此项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支持航空货运代理企业(或货主企业)组货、中转联程等项目。

(3)航空卡班运输补助。对省内民航运输机场运输出港航空货邮的运输单位,按照载运货量每公斤最高0.4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4)新增驻场飞机货运补助。以上一年度驻场全货机为基数,对在本省相关机场新增全货机给予补助。其中,业载小于15吨(含)的机型补助最高100万元/架,业载介于15吨(不含)至30吨(含)的机型补助最高150万元/架,业载大于30吨(不含)的机型补助最高200万元/架。此项补助资金最高为市级补助资金的三分之一。

3. 引进航空公司设立基地补助。对在运输机场设立基地的运输航空公司,给予最高1000万元/年的补助。此项补助资金最高为市级补助资金的三分之一,最多连续补助4年。

(二)通用航空补助

1. 机场运营补助。对年度通用航空飞行达到1000架次(起降计1架次)的A类通用机场、达到2000架次的运输机场,分别给予其运营公司最高100万元补助,每个机场补助期限最高为3年。

2. 新开通航运输航线补助。新开通的通用航空载客运输固定航线年度运营发生亏损的,对执飞通用航空企业按照最高0.4万元/飞行小时进行补助,最多连续补助3年。

3. 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及运营补助。对全省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工程建设项目,最高按照审定合同额的20%进行补助。运营亏损部分按照每年最高600万元进行补助,最多连续补助4年。

(三)空管专项扶持补助

根据民航安徽空管分局为我省有关单位提供的空管专业信息和技术支持服务等情况,每年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

(四)促进民航发展的其他项目

具体项目和补助标准,由省交通运输厅(省民航办)、省财政厅根据我省民航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单位(机场运营单位、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和运营单位)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文件;2.省内各机场、市民航牵头部门、市财政部门的审核确认件;3.上年度该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及佐证材料;4.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申报程序。申报单位于每年1月底前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省民航办)通知要求,汇总申报材料,经市民航牵头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交通运输厅(省民航办)。

第九条   资金拨付。省交通运输厅(省民航办)、省财政厅按照上述补助标准,每年审核研究专项资金分配方案,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或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拨付资金。

省交通运输厅(省民航办)每年对上年专项资金进行清算,差额部分统筹纳入当年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退出机制

第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并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查实后,除收回全部资金外,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省民航办)要加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重点评估各执飞航空公司客货运量,客座率等航线航班培育的效益指标,形成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并作为次年安排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建立补助退出机制。对市场培育成熟、经营收入能够覆盖成本的补助项目,经评估后,不再安排补助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5年,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调整,由省交通运输厅(省民航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有民用机场的市可参照本办法,根据本地航空市场发展需要,制定相应航空市场培育管理办法,并报省交通运输厅(省民航办)、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安徽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19〕8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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