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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保护管理办法》生效

发布日期:2021-10-02 来源:未知 下载此文章

       由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民用航空器不安全事件调查信息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发〔2019〕68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保护管理。

  《办法》第六条指出,安全信息根据信息重要程度分为涉密级安全信息(以下简称涉密安全信息)、敏感级安全信息(以下简称敏感安全信息)和一般级安全信息(以下简称一般安全信息)。

  下列信息应当被确定为敏感安全信息:(一)涉及航空器损伤的图片、视频信息。(二)涉及人员伤亡、医疗及个人隐私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信息。(三)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以及其他设施设备损坏的图片、视频信息。(四)陆空通话记录的文字、音频信息。(五)人员访谈记录相关的文字、音频、视频信息。

  (六)航空器驾驶舱舱音的文字、音频信息和驾驶舱图像视频信息。(七)航空器快速存取记录器(QAR)、飞行数据记录器(FDR)数据的文字信息及其仿真视频信息。(八)事件调查过程中获取的音频、视频信息。(九)事件调查初步报告、调查续报和未发布的最终调查报告。(十)未公布的事件调查处理意见。

  敏感安全信息应当遵守以下工作要求:(一)文件资料标注“此件不公开”字样或者采取等效措施。(二)按照程序报送并在指定的范围内分发。(三)未经所在单位批准,任何个人不得对外发布,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微信群、朋友圈、微博、贴吧、抖音、快手等网络平台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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