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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业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

发布日期:2021-02-10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下载此文章

  《经济参考报》记者从2月9日的民航局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日前《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110号令)废止,民航外资准入政策按照《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执行,意味着“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正面清单管理模式调整为“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负面清单模式,是民航外资准入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实现了“非禁即入”的制度型开放,提升了政策透明度。

  民航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杨颖介绍说,民航保留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民用机场3个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清单以外的领域,主要通过行业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等内外资一致的非歧视方式管理。

  为了加快利用外资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和引导外资、技术、管理等投向民航重点业务领域,在扩大开放、对外投资准入限制“做减法”的同时,民航还在优惠政策上“做加法”。

  据了解,2020年《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民航鼓励类条目由14条增加到16条,涵盖了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备制造、无人机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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