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浙江省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草案明确了小型无人机的监管对象、禁飞区域、法律责任等,并要求实行实名登记管理制度。
近年来,由于经济社会与科技水平的快速发展,浙江生产与使用无人机数量较多,在为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对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也具有潜在风险隐患。在承担G20杭州峰会维稳安保相关工作期间,浙江积累和探索了不少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的经验。为解决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浙江省拟制定相应地方性法规。
2016年10月,浙江省公安厅启动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并于今年10月将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在浙江人大常委会相关领导与部门数次调研与实地考察后,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调研意见对条例草案送审稿进行了研究修改。11月1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审议,提出了共20条的条例草案。
根据管理权限和公共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条例草案将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界定为“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最大起飞重量二十五千克以下,从事非军事、海关、警务飞行任务的无人机、飞艇航空模型等”。
为了规范管理,条例草案要求二百五十克以上、二十五千克以下的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实行实名登记管理制度,公安机关会同民航、体育等部门建立健全实名登记管理制度,明确生产企业提醒所有者进行实名登记的义务,建立实名购买制度,规定所有者应向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登记。
此外,条例草案列举规定了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得飞入或飞越的七类区域或设施,包括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和军事设施保护区、核电站及核设施、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大型和特大型火车站、一级汽车客运站、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区域,同时对确需在上述区域飞行的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规定了审批程序。
条例草案还通过列举加兜底的方式明确规定不得利用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的六类行为,规定了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和奖励制度,并明确了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销售者、所有者、使用者的法律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