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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机场打人乘客被行拘10天 罚轻了吗?

发布日期:2016-06-17 来源:未知 下载此文章

深圳机场打人乘客被行拘10天 罚轻了吗?

  图:吉祥航空员工在宝安机场被砸得头破血流。

 

  民航资源网2016年6月17日消息:微博账号为@深圳微博发布厅的官方账号16日公布,“14日下午@深圳机场 吉祥航空售票柜台发生“空闹”事件,工作人员陈某被旅客邱某用柜台的提示牌砸伤,致使陈某头部、脸部受伤流血并晕倒在地。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邱某处以行政拘留10天、人民币500元罚款行政处罚,并赔付陈某医药费4900元。”

  对此处理结果,网友热议纷纷:

  资源网网友B-5268 :违法成本太低,想要杜绝此类事件发生,一个是旅客会坐飞机,一个加大宣传力度,再一个增加违法成本,公司也要为员工出头。

  资源网网友wk880121:处罚太轻了,怪不得这种伤人事件频发。法律空白助长了嚣张的气焰,值得深刻反思!

  资源网网友negret:这么轻的处罚,怪不得都说是拿生命在服务呢。

  @风铃yo扣扣:结果竟然是这样???!!!也难怪民航越来越多的闹事者,重罪轻罚没人任何警示作用。

  @雨过了就有路我们都清楚:今天深圳机场又差点打起来了,大面积晚点。

  @墨者凌菲:拉黑,赔偿精神损失费啊!误工费,医疗费,处罚太便宜了。

  @Iminpeace_BwIthu:同医患关系事件一样,让大家都发现当众撒泼犯罪成本奇低的后果。

  @Shomie:为柜台员工感到不值,工资低,责任重,还有生命危险。

  网友对于此次处罚的普遍观感是:处罚太轻了,不足以起到警戒、惩治的作用。

  那么,这个处罚的依据是什么?处罚“轻”了吗?小编查阅了相关法规,结果是这样的……

 

  图:航班延误时的深圳宝安机场(资料图)

 

  《刑法》第123条规定: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刑法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扰乱航空器秩序的,将被处以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当然不是这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25条规定:航空器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禁烟区吸烟;(二)抢占座位、行李舱(架);(三)打架、酗酒、寻衅滋事;(四)盗窃、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救生物品和设备;(五)危及飞行安全和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其他行为。

  当然也不是这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对“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这一章中对机场控制区的安全保卫做了详细规定,但是对旅客在控制区外的行为并没有多加约束。与此相关的仅有第十六条“机场内禁止下列行为:(七)扰乱机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此也不是这条。

  可见机场控制区外的治安事件并不在这上述法律法规的覆盖范围内。机场不属于航空器,柜台也不在机场控制区里,因此本案适用的法律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该法总则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本事件和许许多多媒体报道的乘客在机场闹事、殴打地勤人员的处罚依据都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小编查阅了最早1987年施行至2006年3月1日废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前身——《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如果你在上世纪90年代在候机楼打了地勤,所受的处罚是这样的:

  第六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警告。

  罚款:1元以上,200元以下。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

  可见,罚款上限的确比30年前有所增长。

  涨了多少呢?300元。

  那么其他国家或地区是怎么规定的呢?

  远的不看,就来看看香港的:

  香港的《航空安保条例》第494章部分条款对“机场暴力”有非常清晰的认定。

  “任何人利用任何器件、物质或武器,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故意在服务国际民航的机场内作出任何暴力行为,而该暴力行为─ 导致或相当可能会导致死亡或严重人身受伤;及危害或相当可能会危害该机场的安全运作或该机场内的人的安全,该人即属犯罪。 ”

  “在上述机场内并非正在服务中的任何飞机;或令上述机场的服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危害或相当可能会危害该机场的安全运作或在机场内的人的安全,该人即属犯罪。”

  “危害或相当可能会危害该机场的安全运作或该机场内的人的安全,该人即属犯罪。”

  可见如果在香港的机场“打人”、“砸柜台”,面临的不仅仅是罚款、拘留这么简单,而很有可能上法庭、坐牢,负刑事责任。

  为什么我们的机场里“一言不合就出手”现象这么普遍,全世界也找不出第二个?你觉得原因何在呢?

 

  图:2015年5月16日,据网友爆料,深圳宝安机场因大面积航班延误,出现乘客在机场打砸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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