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无人机政策落后于中国?
相比于其他很多国家,美国在无人机商业化的引导上显得拘谨而保守。比如农用无人机领域,在这个经济贡献可以达到数十亿美元的产业,美国已经远远落后于很多发达国家。美国农业局的官员R.J. Karney表示:“相比起步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日本和澳大利亚,美国在农用无人机的舞台上已经落后太多,我们需要加紧追赶的步伐。这不仅仅是指农用无人机的潜在客户,还包括研发农用无人机的制造厂商。”
哪里有无人机的身影
无人机被美国军方大量应用于海外和美国本土,执行边境和重要区域的巡逻监视任务。另外无人机还被允许用于环境监测以及科学研究领域,非常小尺寸的无人机还可以作为民众的业余体育爱好使用。但是在商业领域除非特别许可,否则目前仍是一片空白。
国际无人机系统协会的一份研究报告指明:在无人机商业化的第一个十年内,这个产业将带来820亿美元的经济效益,而农用无人机创造的经济效益占其中的750亿美元。Neah Power Systems的总裁兼CEO Chris D'Couto毫无避讳的表示“无人机的经济效益是如此显著。”这家公司已经和一家无人飞行器公司合作研发出一种新型的燃料电池,可以将无人飞行器的飞行时间从传统的两小时大幅延长到八个小时。“我们目前的经验表明即使是发展中国家,对于无人机的接受程度也高过美国,”Chris D'Couto补充道。
联邦航空管理局的两难
联邦航空管理局的顾虑主要有两个方面:安全性和隐私问题。联邦航空管理局 担心无人机在起飞和落地的时候可能会对居民造成伤害,另一方面无人机的使用也会给人们的隐私带来困扰。
今年一月联邦航空管理局 的负责人Michel Huerta曾经向参议院表示希望可以对商业无人机的使用政策进行讨论并尽快立法。他表示:“即使是今天,我们对于无人机商用的未来仍然没有充分和完整的认识,这是一个真正的机遇与挑战并存的问题。”
Neah Power Systems的总裁Chris D'Couto表示农用无人机是一个最合适的试点领域:“解决安全和隐私的顾虑是至关重要的,而农场常常拥有大片开阔的空间,我想在那样的地方使用无人机可以将安全顾虑降至最低。”
中美无人机监管政策对比
美国的情况
目前,各国对无人机的管理还处于初级阶段。根据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的规定,仅允许以电影拍摄或者记录为目的无人机在天空中飞行,商用无人机则需要申请。
今年6月起,美国联邦航空局(FAA)已经处理了关于商用无人机的31项申请,覆盖农业、管道检测、航测、影视制作等领域。
但到目前为止,仅有6家好莱坞影视制作公司与谷歌、亚马逊获准可进行无人机飞行试验,此外,还需遵守在飞行地点、高度、载重、操作安全等方面的诸多规定。
但最近亚马逊致函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扬言要将无人机测试移至海外,除非尽快获得户外试飞许可,法令限制俨然成为美国无人机发展的最大绊脚石。
若不久后仍无法在美国户外进行无人机测试,我们将别无选择,只能将更多研发资源移至海外,亚马逊全球公共政策副总裁米塞纳(PAUL MISENER)近日致函FAA,他在信中这样写道。
商用无人机在美国面临的监管难题,已经影响了其快速发展与竞争优势。FAA则称,其关于无人机的政策是出于对安全问题的考虑,此外,美国低空空域飞行的私人飞机数量较多,会面临来自无人机的巨大风险。
看来FAA的借口是私人飞机多,出于安全考虑,所以不准。怪不得那么多中国贪官都要跑到美国去,看看人家私人飞机都快像轿车一样多了。
中国的现有政策
按照时间轴来梳理,目前最早的航空条例是2003年5月1日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其中明确规定无人机用于民用业务飞行时,须当作通用航空飞机对待。从2005年开始,按民航部门的要求,无人机都必须加装空管应答机,并具备防撞功能(看来无人机要做的更坚实点,别被撞没了)。
2009年以来,我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布了多个管理文件:《关于民用无人机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和《民用无人机适航管理工作会议纪要》,主要解决无人机的适航管理问题;《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主要解决无人机的空域管理问题;《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主要解决无人机的驾驶员资质管理。
2013年出台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指出,重量小于等于7公斤的微型无人机,飞行范围在目视视距内半径500米、相对高度低于120米范围内,无须证照管理,但应尽可能避免遥控飞机进入过高空域;重量等指标高于上述标准的无人机以及飞入复杂空域内的,驾驶员需纳入行业协会甚至民航局的监管。
按照国家民航局的规定,今年4月起,无人机驾驶员资质及训练质量管理由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中国AOPA)负责,这也是我国首次对无人机驾驶员的资质培训提出要求,分析人士认为这迈出了无人机正规化管理第一步。
另外2014年11月,国务院、中央军委近日印发《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意见中指出我国要在沈阳、广州飞行管制区,海南岛、长春、广州、唐山、西安、青岛、杭州、宁波、昆明、重庆飞行管制分区进行真高1000米以下空域管理改革试点,力争2015年在全国推开,标志着我国低空空域资源管理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这说明大的环境下低空还是要有序放开的,这无疑对于无人机行业来说是一剂强心剂。
白宫无人机政策的关键时刻
美国白宫目前正在审查一系列的政策方案,这些方案均与准许无人驾驶飞机在美国领空翱翔有关。在这项政策审查的收尾阶段,白宫将会依据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的小型无人机(sUAS)规定和与隐私相关的问题做出决定。该行业亟需一些不会扼杀创新的清晰规定,对它而言,接下来的几周将会是自联邦航空管理局2012年通过《现代化及改革法案》(Modernization and ReformAct)以来,最为关键的一段时间。
联邦航空管理局正在准备公开发布小型无人机(机身总重在55磅以下)的相关规定。貌似联邦航空管理局更倾向于对所有的小型无人机都一视同仁,而不是认可小型无人机的潜在益处,以及对很危险的大马力高速重型无人机与危险性较低的轻型飞行器(有些的重量甚至只有一、两磅)做出区分。据《华尔街日报》(Wall Street Journal)报道,规定将会“要求操作员持有执照,并且仅限于在白天飞行,飞行高度必须低于400英尺,并且始终处于控制人员的可见范围内”。如果该报道属实,这些规定一定会让许多人失望,并且会让美国远远落后于其他已经制订了基于风险级别的规定的发达国家,这类规定认为,那些重量在55磅、由燃料驱动的大型无人驾驶飞行器,相比靠小型电池驱动的多旋翼飞行器,甚至是体积更小的遥控玩具相比,其风险程度是有差别的。
接下来的几周内,美国无人机法规的未来掌握在白宫的手上。我联络了白宫里几个熟悉这一决策流程的人士,在下文中为大家概述近期内的预计结果。概述之后,将对2015年的情况做出简要预测。
小型无人机规定现在在哪个部门手中?
这项规定由联邦航空管理局制订,目前正由白宫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Office of Informationand Regulatory Affairs,简称OIRA)审查。此次审查是联邦航空管理局以外的人员修正联邦航空管理局提案的最后机会。在白宫完成审查之前,联邦航空管理局不能颁布这项规定,而此次审查的重点应该会放在成本与效益的对比上。联邦航空管理局已经清楚表明,他们是一家注重安全而非创新的政府机构,因此当他们的监管人员对无人机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时,他们眼中看到的只有安全成本,而几乎没有创新效益。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的工作就是抵制这种管制思维,进行真正的成本效益分析。接下来的几周将会决定,白宫是否做了自己的工作,确保联邦航空管理局不会用那些过于约束的规定扼杀创新。
白宫决策在即,无人机迎来关键时刻
上周,有一群美国参议员联络了联邦航空管理局,要求他们就无人机新法规的现状给出答复。这些参议员表示了他们的担忧:“……针对小型商用无人驾驶飞行器的法规提案非常严苛,限制过多,并妨碍不断成长的无人机行业的研究和开发。”如果这些参议员真的想要对政策施加影响,就应该立刻联络白宫的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具体讨论一下他们担忧的具体问题。不幸的是,这五位参议员并不知道小型无人机规定当前正在白宫手里进行审查(他们竟然在信中向联邦航空管理局询问当前状况,这实在令人尴尬),这个事实表明他们的意见或许毫无用处。
隐私问题怎么办?
白宫正在制订一道行政命令,用来处理无人机相关的隐私问题。这道行政命令已经推迟发布,白宫要等联邦航空管理局小型无人机规定的审查结束,并对欧洲关于隐私及无人机的研究进行初步考察。熟悉白宫审议过程的消息人士告诉我,这道行政命令将会把涉及无人机的隐私问题细分为两类——公共和私人用途。对于公共用途的无人机(也就是用联邦经费购买的无人机),总统的这道命令将会确立一系列隐私与透明度指导方针。该命令将会包含一些操作指引,并将要求操作无人机的机构公布它们的用途和监控能力。(欲了解有关无人机和隐私问题的部分可能指引,可参阅白皮书《无人机与空中监控:立法者需要考虑的事项(Drones and Aerial Surveillance: Considerationsfor Legislators)》。)
行政命令的第二部分,将解决由私人使用无人机引发的隐私忧患。在命令中,总统将会指示商务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国家电信与信息管理局(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on,简称NTIA)主持针对私人无人机操作者制订隐私规定的流程。国家电信与信息管理局一般会召集利益相关方与业内人员、消费者团体和支持者团体进行会谈,通过这样的方式制订这些规定。
该流程开始时很可能会发出一项通知,并且会征求公众对于隐私方案的意见。意见征求期将有60天。收集完意见后,相关机构将会发布关于一系列有关多方利益相关方所召开会议的一则公告。这些会议的目的是达成基于规定的一套共识——这些规定可能会花长达一年的时间起草。最终的规定成为我们所知道的“自愿可强制执行行为准则”。在国家电信与信息管理局不具备对个人或组织强制执行其规定的方面,该准则是自愿遵守性质的。然而,如果声称遵守这套“自愿可强制执行行为准则”的个人或组织未能切实遵守,将由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强制执行。
公众意见将会主导2015年的局面
鉴于联邦航空管理局的小型无人机规定将会公布以征求公众意见,以及国家电信与信息管理局主持的多方利益相关方隐私问题会谈,2015年,公众意见将对无人机规定及监管法规的制订发挥关键作用。尽管这些流程会公开征集一般大众的意见,但是现实是,那些聘用了经验丰富的监管事务专家的人通常在这些流程中拥有最大的影响力。大型企业对此一清二楚,他们已经组建了若干支由监管事务专家组成的团队来代表他们发言。
如果小型无人机企业想要拥有话语权,就需要单独与经验丰富的专家合作,或者集体组织和聘用相关人员代表他们表达观点。一些小型企业听到这个事实可能会很难接受,但这就是法规制订的现实,局面由有组织的利益方主导。2015年的重头戏就在于意见征求过程中,都有哪些方面的声音能够被听到——紧做好准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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