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民航局发布新修订《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于2005年发布实施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对规范和监督民用机场的使用许可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更好地适应机场行业发展需要,促进机场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民航局于2013年正式启动该规章的修订工作,修订后的规章更名为《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7章61条,与原规章相比,增加了机场使用手册和监督管理两个章节,并将原来的“民用机场名称管理”“设立国际机场”章节合并成“机场名称管理”。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为促进通航发展,民航局另行制定《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对通用机场进行单独管理,《规定》不再强调通用机场参照执行。
同时,为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在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监管方面,《规定》取消了5年使用许可有效期的限制,同时强化了对机场管理机构取得机场使用许可证后的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的运输机场进行年度适用性检查和5年一次的符合性评价。在流程办理方面,《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机场使用许可工作流程重新梳理,由原来的一般规定、申请、审查与颁发、变更及换发改为申请、核发、变更、注销。
《规定》还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作为立法依据,并对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进行了调整。此外,《规定》明确了守法信用信息的相关内容,要求将机场管理机构的适用性检查、符合性评价、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及其执行情况记入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数据统计,2005年至2017年,我国颁证运输机场数量从134个增加至229个,机场年旅客吞吐量从2.8亿人次上升到11.5亿人次,增幅分别高达70.9%和310.7%。《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实施后,将为机场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为有利的政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