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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标司印发《2018年度安全运行监察大纲》

发布日期:2018-01-24 来源:未知 下载此文章

飞标司印发《2018年度安全运行监察大纲》

 

 

  据“ 持续适航维修政策研究”消息,民航局飞行标准司近日印发了《2018年度安全运行监察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根据民航局的职责分工,飞标司每年年初下发年度安全运行监察大纲,作为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派出机构制定其年度监察计划的依据。

2018年度安全运行监察大纲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根据民航局的职责分工,飞行标准司每年年初下发年度安全运行监察大纲,作为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派出机构制定其年度监察计划的依据。

  一、全部使用FSOP系统实施监察的项目:

  (一)按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运行的航空公司;

  (二)按照《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9部)运行的航空公司;

  (三)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CCAR-145部)批准的维修单位(每年对辖区内每一个维修单位进行一次系统符合性检查、每年对辖区内每一个维修单位上报的年度报告进行审核);

  (四)按照《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部)运行的通航公司(对于实施训练和空中游览的通航公司应按地区管理局辖区内总数5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于其他通航公司每个地区管理局抽查一家);

  (五)按照《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CCAR-97部)建立飞行程序的民用机场或军民合用机场(每年对辖区内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机场使用细则进行一次监察);

  (六)按照《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部)实施训练的境内飞行学校(包括辅助运行基地);

  (七)按照《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CCAR-142部)实施训练的境内飞行训练中心。

  二、实施传统监察的项目:

  (一)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营人

  1、对辖区内CCAR-135部合格证持有人的主运行基地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包括规章要求的运行管理机构和人员,航空器租赁、配载协议或委托合同中的运行责任,运行和管理的符合性,运行手册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2、对辖区内CCAR-135部合格证持有人的维修系统进行一次监察,包括对合格证持有人的维修活动与维修工程管理手册、工作程序的符合性,维修工程管理手册、航空器维修方案或者检查大纲和最低设备清单等批准文件的符合性状况进行评估;

  3、对主管的CCAR-135部合格证持有人转机型训练大纲(涉及型别等级的)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抽查,主要通过检查训练记录的形式进行;

  4、对使用大型航空器的CCAR-135部合格证持有人的机组成员飞行、值勤和休息期的遵守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主要通过检查记录的方式进行。

  (二)维修培训机构

  1、每年对辖区内每一个维修培训机构进行一次符合性检查。

  2、每年对辖区内维修培训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审核。

  (三)飞行签派员培训机构

  1、每年对辖区内CCAR-65部飞行签派员执照训练机构进行一次监察。包括:教学大纲、教材、教学设施、师资能力,教学质量的评估、教师执行教学实践的记录等;签派专业学生训练记录等。

  2、每年对辖区内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进行一次监察。包括:教学大纲、教材、教员资格、教学设施,教学的实施与质量评估;承接其他航空公司飞行签派员训练的管理规定等。

  (四)飞行程序设计及培训单位

  1、每年对辖区内飞行程序设计单位和人员的备案情况、飞行程序设计人员的培训、资质和记录保存进行一次监察。

  2、每年对飞行程序设计人员训练大纲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

  (五)民用机场

  1、每年对辖区内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护预案有效性,应急救护设施配备,应急敦护培训情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控制预案和国内交通卫生检疫应急控制预案的制定、更新及适用情况进行一次监察。

  (六)委任单位代表和委任代表

  1、每年对辖区内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履行职责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察,对其上报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核。

  2、每年对辖区内民用航空人员体检机构(体检委任单位代表)进行一次监察,对其颁证体检鉴定和招飞体检鉴定情况至少分别各监察一次。

  3、每年对辖区内维修监督委任代表履行职责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察,对其上报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核。

  (七)其它

  1、每年针对适用航空人员履行职责期间携带现行有效体检合格证、满足所持体检合格证限制要求等情况进行一次监察(可通过远程监管或实地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2、每年对CCAR-121部合格证持有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控制预案的制定、更新及适用情况进行一次监察。

  3、每年对辖区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ATPL)模拟机实践考试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

  4、每年对辖区内B类教员的模拟机教学按照不少于20%人数的比例进行抽查。

  三、监察工作单和实施要求

  监察工作单应按照民航相关规章和监察员手册要求制定并实施。对于监察中出现问题较多的单位,可根据实际监察结果适当增加频次与项目。如根据安全运行的实际情况各级监管部门组织了专项检查,该专项检查与FSOP监察内容重复的部分可被视为完成了相应的FSOP监察,但应在FSOP系统中完整记录。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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