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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中关于“武力攻击民航飞行器”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4-08-05 来源:未知 下载此文章

相信北京时间昨晚23点至现在,全世界范围内所有人再一次牵挂着马航航班:【马航客机在俄乌边境被击落 残骸遍地】北京时间7月17日晚,马来西亚航空MH17客机在乌克兰境内靠近俄罗斯边境遭到对空导弹炮击坠毁。机上280名乘客和15个机组人员全部遇难。

 

  截止本稿发布时,目前还未确定到底是哪国或者哪股武装力量使用武力直接攻击马航的这架民航客机,但是毫无疑问,正如本博早些时间提到的“无论出于什么目的,针对民航飞行器的攻击行为将永远不会被人类原谅”。

 

  同作民航人,我们首先想到的是在现代文明社会,是什么原因促使那些实施暴行的主体这么惨无人道的将自己的武器对准了民航客机?如果攻击行为是客观事实,他们又将面临怎样的惩罚和制裁?甚至是否有某方面存在的漏洞,让这些人或者国家或组织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堂而皇之地挑战者人类文明的极限。以史为鉴,我们知道历史上不乏武力攻击民航客机的惨剧,那么新世纪的人类是否真正从这些惨剧中吸取了教训?

 

  本文从国际民航基本公约相关条款出发,列举几个典型的“民航客机被击落”的案例,同时将这些惨剧的客观调查情况作简单分析;我们祈祷类似事件永远不再发生。

 

国际法中关于“武力攻击民航飞行器”的规定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规定禁止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这一规定已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其中包括不得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该分条内容为:

 

  (1)各个缔约国均承认,武力攻击飞行中的民用客机,是每个国家都必须避免的行为。如果不得不对客机实施拦截,那么不得使客机内的乘客以及机组人员有生命的威胁,同时还需确保客机的安全。此项规定不应该被理解为,改变了《联合国宪章》对国家权力和义务的规定。设立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飞行中的民用客机的飞行安全。

 

  (2)各个缔约国均承认,如果入侵的客机不顾规定擅自飞越被入侵国领空或该国有合理的根据认为客机的飞行目的与公约的规定不符合,被入侵国家有权利要求入侵的民用航空器在指定的机场降落。当然,为了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被入侵国也可以给与该航空器另外的指示。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本公约内规定的一切合理的措施与手段,或国际法有关规则规定的任何其他方法,缔约国都可以采取。但是,缔约国对于拦截的相关规定必须对国际社会公布。

 

  (3)本公约第 2 条列出的全部要求所有民用航空器都必须遵守。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各个缔约国家应该将这些规定纳入国内法,以使得拥有该国国籍的航空器、或所有人的主要经营场所在该国的航空器不违反以上法律。各缔约国应加强国内立法,加大惩罚力度,以严惩违反此法律或规章的行为。

 

  (4)各个缔约国应通过合理的方式防止拥有该国国籍的航空器、或所有人主要经营场所在该国的航空器被滥用,使其用于与公约规定相违背的用途。该规定不导致以上条款之间的相互矛盾。

 

  不过,禁止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原则存在两个例外:一是,基于领空主权使用武力。国际社会公认本公约所指因保护领空而使用武力需在非常时刻。同时,需注意的的是,击毁入侵的不会造成实质性威胁的客机是违反国际法的;二是,出于自卫使用武力。

 

  《联合国宪章》规定允许国家行使自卫权,自卫权是国家的固有权利。自卫权的行使需满足宪章规定的条件,并符合必要性与比例性原则。领空保护和自卫权作为使用武力的例外,不构成国际不法行为,无需承担国际法律责任。不法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如:国家工作人员失职误将民用航空器当作国家航空器使用武力、一国故意击落入侵领空的民用航空器等,违反了国际法中的禁止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等基本原则,构成国际法中的不法行为,使用武力国应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最严重的武器攻击民航客机的事例——以色列击落利比亚定期航班

 

  1973年2月21日利比亚一架定期航班被以色列空军击落,当时该机从利比亚首都前往埃及开罗,因恶劣天气迷路误入当时被以色列占领的领土之上的领空。机上108人遇难,幸存者仅5人。开罗电台形容此事为“可怕的令人发指的罪行…不仅违反了国际法…还有预谋地杀害了民用飞机上手无寸铁的妇女和儿童。”以色列则辩称利比亚客机侵犯了西奈半岛的领空主权。不仅如此,航空器的飞行员还无视按国际法程序反复发出的警告信息,拦截机迫于无奈试图使其迫降而不是击落。埃及时任民用航空部长Mr.Ahmed Nouh宣称:利比亚航空员与埃及空中交通管理员就拦截行为和拦截程序的谈话录音表明,以色列拦截机未发出任何警告信号。[See New York Law School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VOLUME 6, 1984-1986.]因为埃及航空管理员监听到了同条航线上同样的信号,那么拦截机发出的任何无线电警告都会被开罗捕捉和记录。记录表明客机飞行员已经意识到迷失航向且在击落前正与埃及地面控制台沟通。最后,以色列同意出于人道主义考虑赔付遇难者家属,并同意与国际调查组合作调查此事。但仍坚称以色列的空中武力行为符合国际法。与此同时,以色列国防部长Moshe Dayan认为以色列国防部可能判断失误……但是这并不是犯罪。然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调查结果却截然相反。

 

  1973年6月4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通过了一项决议称:“击落利比亚民用航空毫无根据”[1973 年3 月5日,国际民用航空委员会通过技术调查查明了利比亚民用飞机被摧毁的原因.]并“强烈给予谴责”[参见日国际民用航空委员会决议. 1974年6月4日],该行为是对《芝加哥公约》的严重违反……严重地威胁了国际民用航空安全。韩国747航班在朝鲜半岛两次发生韩国飞机遭受武装攻击事件,理事会发表意见: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不仅违背了《芝加哥公约》,也违背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附件中的建议。利比亚客机遭袭击事件发生后曾有国家提议,将禁止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纳入《芝加哥公约》,但是遭到了一些国家的反对,最终该提议未被采纳。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利比亚客机空难事件很大程度的推动了将禁止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原则纳入《芝加哥公约》。

 

至今成迷的攻击民航时间——前苏联击落大韩航空747-KA007客机

 

  1983年9月1日,一架大韩航空的波音747KA007号客机因失误偏离航线500公里进入前苏联的军事战略区上空,该机正从纽约飞往汉城,在无视苏联战机的拦截警告后,被苏联空对空导弹击中坠入日本海。飞机上乘客与机组人员共269人全部遇难[乘客包括:47个美国人、44个中国人、28个日本人、15个菲律宾人、6个泰国人、4个澳大利亚人、1个瑞典人、1个印度人、1 个加拿大人、以及一名国籍未明者. 29 名机组人员全部是韩国人. KimStatement ,FAA事故调查],无一幸免。

 

  事后,遇害者所属国家日本、韩国及美国立即在空难发生的附近海域展开搜救行动,但一无所获。于是,将搜救工作重点转移到飞机的黑匣子和遇难者的遗体遗物方面,但苏联阻扰了多国的救援工作。而且单方面的对空难事件进行了调查。因此,事故原因到现在也一直是个迷。

 

  苏联声称击落韩国客机是基于苏联领空自卫权[N.Y.Times,Mar. 7,1984,at A12,cols. 3-4],符合《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的国家实践,也符合先前的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的惯例。苏联对此次事故进行了内部调查,并得出结论:苏联使用武力自卫完全符合苏联边界法。然而,按照国际法,一份有效的申明需国际社会公认申明中的行为符合国际惯例与预期。应美国、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日本的要求,1983年9月2日,联合国安理会召开了一次会议讨论此事。出席会议的国家代表有46个之多,多个国家谴责苏联的行为。大会要求苏联提交一份具体详细的事故调查报告、道歉并赔偿飞机和受害者家属的全部损失、严厉惩罚空难的负责人并担保永不再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还要求苏联提供一份事故的细节调查。随后国际民航组织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调查此事,调查结果是:第一、驾驶员精神状态正常;第二、飞机确实偏离了航线侵犯苏联领空;第三、苏联实施了两次拦截,但无法证明驾驶员知道苏联的拦截行为。

 

  苏联被指控违反了国际民用航空法关于禁止对入侵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的原则,以及国际社会公认的比例性原则和基本的人道考虑。

 

  加拿大代表称:苏联政府故意动用高端精密的战斗机打击易区分且毫无战斗力的民用飞机,无论造成怎样的后果,这样的行为都与谋杀无异。这是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史上臭名昭著的袭击事件,这样的事情本不该发生而且从今以后更应该杜绝发生。

 

  苏联政府对在事件中遇难的无辜者表示遗憾,但是重申:美国应完完全全为此事负责。指控美国事先有图谋的给 007 航班下达了在苏联重要军事敏感区收集情报的任务。由于在可视度非常低的深夜客机航行时没有打开航行灯,所以苏联拦截机并不知入侵的飞机是民用航空器,该客机也没有对拦截信号和警告作出任何反应。

 

  国际社会普遍认同比例性原则的适用,毋庸置疑,苏联应对此事的措施绝对违反了该原则。苏联以残杀民用航空器上 269 个无辜者来保护主权的方式,违背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开火射击韩国飞机严重超出了飞机对苏联领空构成的威胁,因而,苏联违反了最基本的国际法原则。

 

民航史上,首次接受惩罚的武器攻击民航客机的事件——美国击落伊朗655号民航客机

 

  1988年,美国驻波斯湾的“文森斯号”巡洋舰发射了两枚导弹,在伊朗领空击落了一架伊朗 655 号民航客机。客机上机组人员与乘客共290人全部遇难,无一幸免。伊朗政府向美国政府提出严重抗议,谴责美国的不法行径,强烈要求美国对遇难的飞机及客机上的人员负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害。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发表声明,认为美国由于过失造成了此次事故。但是美国拒绝对此事赔偿,于是伊朗政府在1989年5月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美国侵犯伊朗领空主权,请求国际法院宣布:(1)1989年3月17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所作裁定错误,因美国公然违反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2条、第3条及附件15的规定。(2)美国违反了《蒙特利尔公约》第1条、第3条及第11条第1款的规定。(3)美国应赔偿伊朗的损失,金额由伊朗遇难者家属估算确定。伊朗提起诉讼请求国际法院判决美国对此事负责及赔偿。国际法院确定对案件的管辖权后,决定在1994年对案件进行实质问题审理。期间,美国与伊朗进行了多次谈判协商。

 

  1989年两国代理人请求法院中止审理,原因是两国之间已就解决方案达成协议。于是国际法院于1996年撤销此案。伊朗与美国达成的解决方案是:美国拨款1.31亿美元,解决伊朗与美国之间的求偿争端。其中,7000万美元作为对伊朗四项求偿案的赔偿,其余6100万美元作为对1988年空难事件的赔偿,以彻底解决美伊长久以来的求偿纠纷。但伊朗必须终止在国际法院的诉讼。伊朗同意了美国的建议,与美国在1996 年2月26日签订《解决国际法院美伊求偿法庭若干案件的总协议》。协议中,美国对空难事件表示歉意,同意赔偿遇难者及其家属损失。【引自“董念清. 航空法判例与学理研究. 北京: 群众出版社,2001:271.”】

 

  美国在伊朗上空击落外国民航客机的行为,违反了《芝加哥公约》第1条各缔约国承认每个国家领空主权的完全性和排他性,第3条禁止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原则等国际法原则。行为国不仅侵犯了他国领空还破坏了民航安全。对伊朗客机使用武力的行为毫无疑问是非法的。国际法院受理案件后,曾多次应当事国的请求更改提交诉状及辩护状的事件,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美伊双方的庭外解决。最终解决方案,美国赔偿了遇难者家属损害,并对击落事件表示了歉意。可以说,美国对其不法使用武力行为承担了国际法律责任。

 

写在最后

 

  目前,关于MH17到底是哪国或者哪个组织击落还没有定论,但是相信基于这一事件的国际调查应该已经有序展开,本着尊重生命的角度,无论出于什么阴谋和目的,请国际社会将真正客观存在的调查结果尽快公布于众,同时作为民航人,我们强烈谴责任何国家,组织和团体甚至个人针对民航的武力攻击行为;民航安全你我有责,愿民航不再有人间惨剧。

 

  我们对马来西亚航空MH17的事件深表震惊和惋惜,为遇难所有乘客和机组人员默哀,并为他们的家人祈祷。

  (本文由@FAA执照考试运营团队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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