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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旅客运输量过6亿 海量信息如何加强保护

发布日期:2019-02-28 来源:法制网 下载此文章

2018年我国民航旅客的运输量达到6.1亿人次,运输量增长的同时,也面临着海量信息保护日趋严格的挑战。近日,由中国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法律委员会、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共同主办的“航空安全与旅客信息保护”研讨会上,来自国际航协、民航局、航空公司、高校等专家表示,民航产业链应该加强联动、互相协助,形成全生态信息保护链。

加强航空领域理论与实务研究

中国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张华致开幕词时表示,我国民航旅客的运输量已经达到了6.1亿人次,和旅客同时穿梭的,还有与之相关的个人信息。没有这些信息流的交互,民航运输活动几乎无法完成。旅客数据是民航业运行的基础,应当给予更大的关注。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副主任、秘书长马屹认为,民航投入与国民经济回报比约为1∶8,对经济的促进作用十分明显,航空产业在“一带一路”国家倡议的实施中也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上海的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实现建成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航运中心。在加速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高质量发展我国航空产业的同时,航空安全运行形势严峻、航空法律体系不甚完善、航空人才储备不足等矛盾凸显。

他说,为了打造专业的航空仲裁机构,上海国际仲裁中心5年前设立了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目前其受理了多起涉及航空争议的案件并作出仲裁裁决,具有航空法律专业背景的仲裁员占比也超过了10%。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制订的航空仲裁规则将近期颁布,从而为航空领域的当事人提供更加专业化、国际化的商事仲裁法律服务。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不仅是中国航空法律服务“走出去”的先行者,也是中外航空法律产、学、研一体化创新发展的推动者。马屹表示,2018年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先后与华东政法大学共同举办了“2018上海国际航空法律论坛”,与成都双流自贸试验区管理局共同设立了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西南服务中心,将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的成功经验复制、推广至全国。作为首批纳入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仲裁机构,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进一步依托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继续与航空法律服务业的同仁们通力合作,不断深化航空争议解决理论与实务研究,推动航空法律体系的完善,营造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中国航空界在国际市场的话语权,推动我国由航空大国向航空强国转型,向建国70周年献礼。

产业链企业加大系统化保护

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王唯骏的主持下,与会专家就个人信息的司法保护实践、保护旅客信息的内部合规等话题进行了研讨。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金练红表示,长宁区人民法院的互联网审判庭在审理的涉个人信息案件中,刑事案件的司法判决没有争议,民事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有着争议。从司法裁判来看,原告败诉的案件较多。主要原因是互联网存在多重个人信息泄漏的可能性、航空公司尽到了警示义务并采取了防范数据泄漏的措施,且加害人为第三人实施诈骗而受害人存在过失。

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副总经理王亚民表示,数据的商业潜力虽然很大,但上海机场对于旅客信息商业化是非常保守的,始终将道德、国内法和国外法的个人信息规制置于首位。按照《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合规要求,在技术、管理手段和流程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形成了全方位的数据保护。在技术防护措施上,他提醒,在获取和使用个人信息过程中,应避免整段数据对同一人的完整暴露。

在旅客信息保护上,东航走得比较早。东航股份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曹颖介绍说,东航不仅建立了常设机构保护旅客信息安全,全面梳理内部风险,还设计了总体保护规则,制定了纲领性的合规文件。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人员安全领域,东航建立了内部安全信息平台,并在技术上完善了内部信息安全,妥善处理旅客信息安全和风险识别工作,总结经验、提升管理水平。今后,东航旅客信息保护将设立常态化、自上而下、网络化的数据保护工作系统,并将建立旅客信息保护全流程规范,建立旅客信息保护的合规建设,与各主管部门和同行建立联盟,携手推动旅客信息保护。

携程建立了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对信息收集、存储、使用进行全流程管理,并对敏感信息进行分类,实行脱敏措施,仅仅在必要限度下才能掌握信息内容。携程集团法务经理蔡姗姗表示,集团还制定了规章制度,严格审查与控制内部员工对数据的访问。

“我国和国际上有相关的信息保护要求和标准,航空企业遵守这些标准就是履行了注意义务,不能因为发生了泄露的结果就认为企业构成侵权。”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志宏表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中明确订座和离港信息应当受到保护,订座系统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获取旅客身份证件信息的程序,违反规定应承担行政责任。《网络机票交易与管理办法》与《中国民用航空电子客票暂行办法》也针对不同机票交易主体,规定了相应的信息保护义务和法律责任。《民用航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保护事实指南》对航空企业的旅客信息保护提出了细致的、体系化的要求。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闫振峰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日趋严格,侵犯个人信息不仅面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朱子勤希望从立法、司法等方面完善保护旅客信息保护。华东政法大学数据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富平分析认为,个人信息保护主要是防止个人信息的滥用问题。保护个人信息在国际法律实践中不采用赋权模式,而采取行为模式,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起步较晚,但是也关注到了个人信息滥用行为。

行业应形成全生态信息保护链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际合作服务中心党委书记丁春宇从国际视角介绍了航空旅客信息保护和安全。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副总法律顾问解兴权提出尽快推动批准《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程序。加入公约对于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器的行为所涉及的司法管辖、执法、法律适用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作用。东吴大学教授柯莉娟比较了各国对非法干扰民用航空行为的界定、法律适用和司法裁判后,认为消费者权益、非法干扰行为和民航工作者违法行为在具体案例中交织,各国的司法裁判不同,航空企业在实务中仍有如何平衡商业利益和获得有效制裁方面的困扰。

中国民航大学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杨惠认为,旅客信息保护是国家、行业、旅客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民航也在制定网络安全暂行规定,该标准设定了航空公司利用分级安全管理,清晰地设定民航网络安全管理责任,促进行业网络信息安全的发展。

中国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数据保护官郭俊秀致闭幕辞时表示,本次研讨以航空旅客信息安全为主题,内容涉及到千万乘客信息安全及民航产业链的各企业,覆盖面广、影响大。当前我国信息保护呈现出地区不平衡等问题,各航空公司与其合作伙伴应当加强联动、互相协助,形成全生态的信息保护链。虽然互联网的发展为航空公司数据保护带来巨大挑战,但也带来了新的机遇。航空企业可以综合运用调解、仲裁和诉讼多种争议解决方式来解决航空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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