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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廉价航空“一毛不拔”也是市场分化的必然

发布日期:2017-01-14 来源:未知 下载此文章

自2017年1月1日《航班正常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后,国内42家航空公司公布了航班延误补偿标准,今后消费者在遭遇航班延误后终于索赔有据。但值得注意的是,包括西部航空、春秋航空、乌鲁木齐航空等廉价航空公司则表示,无论何种原因导致航班延误或取消,航企不提供经济补偿。

《民航局航班正常管理规定》2016年3月24日经交通运输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较之于过去的相关规定而言,规定在进步性上显而易见,一方面将之前散落的规定进行了整合,使航班管理更具操作性;另一方面,此规定吸取了过去的一些经验教训,也吸收了一些公众诉求。比如明确了航班正常保障、航班延误处置、旅客投诉管理等内容,对航空服务的优化与升级创造了条件,尤其在处理航班延误的问题上,更具有参照性和可行性。

航班延误的成因很多,既有天气和交通管制等客观原因,也有航空公司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配合等主观原因,成因不同则责任性质迥然各异,在具体的处理方式上也有差异,比如延误的时间长短,造成的损失的大小等,都对应急机制带来了实质性的影响。包括航班延误原因界定、延误后的信息告知方案、投诉的及时反馈与回应以及服务保障流程等问题,都应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很显然,较之于过去模糊不定和不确定因素太多,《规定》的最大作用就是解决了“无章可依”的标准欠缺。

   不过,在补偿的条件以及标准上,规定还比较粗放而缺乏操作性。具体来看,《规定》没有明确设立标准界限,赋予了航空公司极大的自主权,赔偿条件和标准还掌握在各航空公司手里。对航空公司最刚性的要求,则是做到信息的透明化和公开化,并提前告知乘客以便于作出选择。《规定》实施不久,各航空公司公布自己的航班延误的补偿标准,就是对刚性义务的履行,也是对《规定》所明确的信息公开和消费透明原则的执行。综合来看,各航空公司在补偿标准上出现了极大的分化,大型航空公司不但明确给予补偿,而且还有很高的标准,相反低价航空公司囿于成本的考虑,补偿的标准偏低,甚至部分航空公司明确“一律不赔”。

廉价航空“一毛不拔”是基于自身的实际,而非反其道而行之的“找死”。既然定位于廉价航空,那么在严格的成本控制和微薄的利润空间下,牺牲的则是附加的权利选项,包括航班延误之后的补偿。作为乘客,你不能要求在同一条线路下,收费千元以上的航班与几百元左右的航班,在补偿的标准和服务的水平上做到一致化。“便宜无好货”的外延性意味着,没有了延误的成本支付,也就没有相应的补偿获得。若没有“毛”可拔,那么航空公司自然就会“一毛不拔”。无视市场本身的规律,一味指责无异于“为赋新词”的矫情,并暴露出市场素养的苍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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