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今年2月1日实施后有了第一批上榜者。上周五,中航协发布了首批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有3名旅客被列入记录,记录期限分别为1年和2年。
3名旅客进“黑名单”
据了解,首批被记入“黑名单”的3名旅客,均在搭乘民航班机出行时发生了不文明行为,并受到了公安机关的处理。其中,旅客乔某在飞机下降阶段违规使用平板电脑,且不听从机组人员多次劝阻,公安机关对其行政罚款200元。另一名旅客邓某在安检时被查出随身携带的挎包中有牛奶,邓某拒不执行安检规定并将牛奶砸向工作人员和安检X光机,公安机关对其作出了拘留10日的处理。此外,旅客高某因不满所乘航班延误,将航空公司处理旅客安置问题的工作人员推倒在地,造成现场秩序混乱,公安机关对其行政罚款200元。
《办法》指出,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主要分为十类:
1堵塞、强占、冲击值机柜台、安检通道及登机口(通道)的;2违反规定进入机坪、跑道和滑行道的;3强行登(占)、拦截航空器的;4对民航工作人员实施人身攻击或威胁实施此类攻击的;5强行冲击驾驶舱、擅自打开应急舱门的;6故意损坏机场、航空器内设施设备的;7违反客舱安全规定,拒不执行机组人员指令的;8在机场、航空器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9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10
妨碍民航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或者煽动旅客妨碍民航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以及其他扰乱航空运输秩序的不当行为。
旅客有异议可申诉
《办法》明确,中航协将定期从民航局获取不文明行为旅客信息,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1年至2年,自信息核实之日起计算。中航协对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航空公司、中航信等单位告知记录信息。
被列入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旅客如对记录有异议,可向中航协提出申诉,中航协自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作出答复。异议处理期间,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管理不受影响。
中航协表示,《办法》自实施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今年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谈及该办法时都纷纷点赞,认为该办法的出台不仅能规范市场秩序,维护航空运输安全,同时也能起到很好的预防和震慑作用。此次首批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发布,标志着该项工作真正进入常态化实操阶段。
惩戒仍有法律短板
今年2月1日,国内五大航空公司联合发布《关于共同营造文明乘机大环境的联合声明》,表示将合力对不文明旅客采取限制措施。不过,5家航空公司究竟会采取何种针对“黑名单”乘客的限制措施,目前还没有明确。
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黑名单”制度意在发挥震慑作用,但由于缺乏相应处罚措施,约束力不强。目前,实施旅游“黑名单”仍有法律方面的短板,因此不论是航空公司还是旅游机构,对“黑名单”上榜者只能采取“软抵制”。春秋航空董事长王正华曾表示,一些国家法律法规比较健全,而且执行很严格,一旦在航空器上发生不文明行为或扰乱公共秩序的事件,涉事旅客马上就会被“请”下飞机。但目前国内在这方面的法规还不完善,处理起来比较尴尬。
有专家指出,目前旅游“黑名单”和民航“黑名单”制度在逐步建立,现阶段硬约束力还不够。但未来随着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对“黑名单”上不文明乘客的惩戒也将有法可依。
思考:别让民航黑名单成旅客维权拦路虎
旅客在飞机、机场等有不文明行为乃至违法行为令人愤慨,有必要对其实施制裁。但更应认识到,黑名单作为一项制裁措施,应取得法律法规授权,或由执法机关行使该项权力,而不能由维护行业利益的行业协会或企业行使执法职能,否则极易导致权力滥用。
目前的黑名单机制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建立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主要限制老赖权利。第二种是金融机构依照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将欠债人列入黑名单。第三种是国家旅游局设立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系统。人民法院系司法机关,有权根据法律制裁失信行为;金融机构虽不是执法机关,但取得了行政法规授权;旅游局是旅游法明确授权的行政监管部门,有权对游客、景区、旅行社等加以约束。
但是,中航协是以民用航空企业为主体的行业协会,简言之,该协会是为航空公司的利益服务的,若由其执行旅客黑名单体系,涉嫌违反回避原则。按照最通俗的常识,纠纷各方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据报道,直接记录旅客不文明行为的,是航空公司或机场安保公司,但他们都是旅客不文明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和制止者,必然存在制裁乃至报复维权旅客的冲动。部分旅客之所以实施过激行为,主要由航班延误、拒绝赔偿等因素引发。如果不评判航空公司或机场的过错,只制裁违规的旅客,显然有损公平。
因此,若由航空公司操作黑名单,那么即便其本身违规在先,主张权利的游客也会因害怕遭到报复而有所忌惮。譬如,航班延误后,假如旅客不积极维权,航空公司可能态度傲慢,消极应对;一旦旅客有过激行为,就可能被列入黑名单。该做法岂不等于让本就弱势的消费者在强势的航空公司前只能忍气吞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