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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航空维权诉讼应当支持!

发布日期:2015-09-22 来源:未知 下载此文章

 

 

 

资料图

因对航空公司航班延误8小时严重不满,一乘客将该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航空公司在中国民航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机票的三倍价款。(见2015年9月18日温州商报《飞机延误干等8个小时 旅客怒告航空公司欺诈》)

在当前航班延误后主要“以闹促赔”的大环境里,该乘客选择了诉讼解决,且不论这官司输赢如何,首先得为该乘客的法律意识点个赞。我们一直在提倡依法维权,然而这么多年收效甚微,如今终于有了这一标杆式的诉讼,甚感欣慰。

维权的前提是合法,而合法的前提则是有法可依。虽然新闻中并没有明确该乘客依据什么法律条文,但是根据其诉讼要求,我们可以基本明确他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来向航空公司索赔三倍的机票价款。不过遗憾的是,此案应该优先适用《民航法》及其配套规章制度,然后在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才能适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在本案中,已有的证据可以证实当事航空公司确实有违约的事实(即7月17日EU2703次航班确实因天气原因和机组超时延误超过8小时),当事航空公司亦存在过错(合同责任为无过错责任),且长时间航班延误确实给旅客造成了现实的不便,有存在损害结果的可能性。而我们同时也从新闻有限的信息内容中看到,原被告双方均承认已就航班延误原因进行了告知,而被告也采取了及时补救措施,在延误8小时候调换了机组完成了航班任务,同时也愿意为延误旅客补偿100元人民币。个人认为,如果法庭最后认可承运人该航空公司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补救,并已履行了航空运输合同,很难认定航空公司存在欺诈,但足以认定航空公司存在违约。根据《民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因此看起来航空公司的赢面似乎更大一些。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航班延误处置一直是困扰和谐民航建设的一大难题,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航班延误中的各方均缺少依法维权的意识和依法处置延误的机制,片面强调服务和稳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要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推动形成运用法律手段、通过法律渠道、依照法律程序维护权益、化解纠纷的社会氛围。期待此案能够唤醒民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从而为当前航班延误维权及处置提供新思路、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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