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2日14时26分许,浦东机场T2航站楼国际出发C岛值班柜台处发生一起爆燃案件,一男子引爆自制爆炸物后割颈自杀,目前伤势危重,另有四名旅客受伤(其中一名为菲律宾裔)。
一、精神病鉴定很重要!
从我国刑事法保障人权的立法目的出发,虽然该男子实施了疑似犯罪的行为,司法机关仍然需要对于其进行精神病鉴定,从而确定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是否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四川省绵阳市精神卫生中心的统计,我们可以发现,近8年来其接受200例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因刑事犯罪的精神分裂症共84例(42.0%),可以说精神病在司法案件中的分布比例较高。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病鉴定是必不可少的。
值得注意的是,假使该男子患有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疾病种类,并且被羁押,依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也并不因此而进行赔偿。
二、男子到底可能犯了什么罪?
我国《刑法》上的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致不特定多人死伤、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侵害的对象是工厂、矿场、港口、仓库、住宅、农场、牧场、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以及不特定的人、畜。
如果用爆炸的方法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等交通工具;或者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等交通设备,虽然使用的是爆炸的方法,也危害了公共安全,但由于破坏的是特定的危险对象,所以应当分别以破坏交通工具罪或破坏交通设备罪定罪处罚。
另外,我们常说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犯罪嫌疑人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因此,我们可以分两步来进行罪名界定:
第一步,从警方速报的信息来看,犯罪嫌疑人自制简易爆炸装置,在航站楼值班柜台引燃,并且对于不特定的人民群众造成伤害。从客观要件来看,由于犯罪嫌疑人采用了爆炸的方式,因此我们可以排除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为客观要件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
第二步,由于目前缺少犯罪嫌疑人主观意图的信息,因此无法分辨其爆炸行为针对的是航空器、机场设备,还是仅仅针对某个个人。因此无法分辨出爆炸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适用。
综上所述,在该男子被鉴定无我国《刑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疾病种类的前提下,根据主观目的的不同,有可能构成爆炸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但是不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普通乘机旅客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普通乘机旅客在遇到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时候,普通旅客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
这是为了保护在紧急事件发生的时候,呼唤公权力救济可能会不及时不经济情况下,对于公民自救的保障。这样规定主要有两点考虑:
一是考虑了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各种暴力犯罪不仅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也严重威胁公民的人身安全,对上述严重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作出特殊规定,对鼓励群众勇于同犯罪作斗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考虑了上述暴力犯罪的特点。这些犯罪都是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被侵害人面临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很难辨认侵害人的目的和侵害的程度,也很难掌握实行防卫行为的强度,如果对此规定得太严,就会束缚被侵害人的手脚,妨碍其与犯罪作斗争的勇气,不利于公民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修订刑法时,对一些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作了不存在防卫过当的特殊规定。
当然,如果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普通乘机旅客能制服犯罪嫌疑人,并且扭送就更好了,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的规定,群众扭送也是犯罪嫌疑人进入侦查程序的一种方式。并且可以起到打击犯罪的正面效果。
四、机场是否要赔偿?
该爆炸事件发生在机场值班柜台,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并未经过机场安检的检视,但是机场作为提供服务的场所,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与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是一致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继承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关于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
因此,机场需要对于普通乘机旅客所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可以向造成事件的第三人(例如此事件中的该男子)追偿。
五、一点思考
传统上,机场区域是作为“飞地”存在的,即其自身具有不同于所在地方的一整套管理制度与保障力量。
首先,在宏观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机场以及相应的保障力量逐步划归地方,在这个过渡期造成了原有体制与改革既定目标间衔接的种种问题。中国民航一直以来以安全为首要目标,如何在有效地对接地方,成为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
其次,从最低安全保障方面。保障如何以机场的消防力量为例,由于实行与地方的统一联动,在地方出现火情的时候,机场消防力量就有可能被调用,从而造成机场在此时间内保障力量不足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发生,一旦出现紧急情况将难以应对。
再次,在应对准违法事件方面。对于刑事犯罪的应对,应当以预防为主,即防微杜渐。特别是安检区外的边缘准违反行为得不到有效抑制,就有可能发展成为严重刑事犯罪事件。但是目前一方面机场管理机关并没有被法律授予执法权,另一方面机场公安警力不足且权限不够,因此在应对准违法事件上,机场方面应对策略孱弱。
最后,在建议方面。笔者认为,机场作为重要公共安全场所,在保障机场安全标准不被降低的前提下,应当建立机场为主的机场与地方的联动保障机制,将地方保障力量引入机场(特别是安检区外的机场区域),实现中国民航的持续安全。(李亚凝)
作者信息:李亚凝,男,山东德州人,法学博士,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国际民航条约与航空器国际权益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