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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岁母亲飞机上昏迷后离世 女儿发文求真相 航司回应!

发布日期:2025-02-18 来源:未知 下载此文章

  2月13日,四川达州至福建泉州的川航3U6979航班上,一名旅客突发身体不适离世。该旅客家属在社交平台发文,希望寻找同航班乘客还原事发情况。

  据极目新闻,家属称,医生说老人送到医院时已经没有脉搏和心跳了,院方给出的死亡原因是非正常死亡,猝死。他们和航司协商,航司答复说已经尽到法律上的关照和服务,家属希望找到同航班旅客,了解母亲在飞机上发病和救治的过程,还原真相。

  16日下午,川航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2月13日3U6979达州至泉州航班上,乘务人员在飞机下降进行安全检查阶段,发现坐在40C座位的乘客(女性,61岁)无应答。乘务组广播寻找医生,但客舱乘客中没有医务人员;同步按程序为旅客吸氧并实施心肺复苏。飞机于11分钟后落地泉州晋江机场,地面急救人员上机接替乘务组进行急救处置。15分钟后,急救人员用担架将该乘客抬下飞机。公司委托地面人员陪同送医救治,协同家属及公安部门配合做好后续事宜。

  民航资源网专家、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教授许凌洁表示,本事件的关键问题在于旅客死亡的原因以及航空运输中承运人是否依法依规实施救助等行为。从目前反馈的信息看,承运人实施行为符合法律和民航规范。

  旅客死亡原因是猝死,依据《民用航空法》第124条的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这在原因上排除了承运人的原因。

  同时,作为承运人,依据《民法典》第822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承运人对疾病或遇险旅客负有救助义务。救助义务非无限扩大,具体看是否符合民航规章的要求,是否合理可行,只要履行了救助义务,无论结果如何,承运人亦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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