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航班正常水平,促进行业恢复发展,民航局在总结近几年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调控措施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民航发展态势,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制定了《2023年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调控措施(征求意见稿)》。
2023年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调控措施全文如下:
为健全航班正常考核机制,努力提升航班正常水平,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调控措施。
一、考核范围
1.航班正常的考核范围仅限于国内航班。
2.国际和港澳台航班暂不考核,恢复时间及考核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3.旅客吞吐量2000万人次(含)以上的机场以2019年数据为基准,同时包含大兴机场。
二、考核标准
(一)航空公司考核指标和调控措施
1.旅客吞吐量2000万人次(含)以上的机场当月国内客运离港航班正常率低于50%(不含)、排名后3位,并且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占比最高(含并列)的航班,自通报后(不含当月)第二个月起取消该航班时刻。每月计划航班数8班(不含)以下或国内独飞航段的航班不列入统计范围。
2.在时刻主、辅协调机场当月预先飞行计划执行率低于85%(不含)的国内客运航空公司,自通报下发之日起连续3个月停止受理该航空公司在该机场新增客运航班预先飞行计划的申请。同一年度内,航空公司在同一时刻主、辅协调机场被通报3次(含)以上的,自通报下发之日起,连续3个月停止受理该航空公司在所有时刻主、辅协调机场新增或调整客运航班的预先飞行计划申请。航空公司在该机场当月预先飞行计划数8班(不含)以下的不列入统计范围。
3.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的不正常航班数占当月计划航班数比例高于7%(含)(公司原因导致的不正常航班数量/计划航班数量*100%≥7%),并且比例最高的3家客运航空公司,自通报下发之日起连续3个月停止受理该航空公司客运加班、包机和新增航线航班申请。
4.客运航空公司当月到港航班正常率低于70%(不含)且排名后3位的,予以通报;连续2个月每月低于70%(不含)且排名后3位的,自通报下发之日起连续3个月停止受理该航空公司客运加班、包机和新增航线航班申请。
(二)机场考核指标和调控措施
1.旅客吞吐量2000万人次(含)以上的机场当月放行正常率和航班起飞正常率加权平均值低于75%(不含)且排名后3位的,予以通报;连续2个月每月低于75%(不含)且排名后3位的,自通报下发之日起连续3个月停止受理该机场客运加班、包机和新增航线航班申请(正常航班换季、特殊加班和包机、新开国际航线除外)。
注:放行正常率和航班起飞正常率的加权比例按照50%和50%确定。
2.旅客吞吐量2000万人次(含)以上的机场当月始发航班起飞正常率低于75%(不含)且排名后3位的,予以通报;连续2个月每月始发航班起飞正常率低于75%(不含)且排名后3位的,自通报下发之日起连续3个月停止受理该机场客运加班、包机和新增航线航班申请(正常航班换季、特殊加班和包机、新开国际航线除外)。
(三)空管考核指标和调控措施
由于空管原因导致的不正常航班数占当月计划航班数比例高于2%(含)的,按照《航班正常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三、相关要求
1.民航局运行监控中心自2023年1月起统计相关数据,由民航局运输司每月发布通报。
2.请各运行保障单位高度重视航班正常工作,强化内部管理,切实履行航班正常主体责任,提升航班正常管理水平。
3.请各地区管理局认真履行航班正常监管责任,严格执行上述调控措施,督促辖区内各单位不断提升航班运行水平。
4.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民航局。
5.本考核指标和调控措施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