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和民航局关于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工作要求,民航局印发《非经营性通用航空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航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办法》进一步简化了非经营性通用航空事前备案手续,同时,加强对上述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以确保安全运行。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项目包括: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人工降水、医疗救护、自用公务飞行、搜索救援飞行、海洋监测、渔业飞行、气象探测、科学实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空中拍照、航空运动训练飞行、个人飞行与娱乐飞行活动。
《办法》规定,非经营性通用航空备案分为主体备案和活动备案,全程均网上办理。活动主体可通过通用航空管理系统线上完成主体备案,下载相关证明文件,开展飞行计划申报。活动备案则无需飞行前备案,只需在飞行活动结束后至次月4日前备案有关飞行活动信息即可。同时,《办法》还规定,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及以单位名义开展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飞行人员无需另行主体备案。
该负责人表示,《办法》在备案材料方面作了进一步简化。主体备案分单位备案和个人备案,备案仅需主体法人资格证件、有效身份信息、无犯罪记录声明、驾驶员资质能力证明、航空器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材料或信息。其中对于个人备案的,无需提交航空器信息,以便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个人通过租借航空器开展个人娱乐飞行。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主体的法律义务、退出机制、未依法备案的具体情形及处理措施等内容,对于提供虚假信息、严重失信、违法违规等行为,除依照法律法规和信用管理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外,还将向民航飞行计划审批管理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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