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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取消只发短信通知?法院:航空公司此举无责

发布日期:2022-02-21 来源:南国早报 下载此文章

  航班因故取消,但航空公司仅通过短信通知购票人……南宁市的罗先生因此将航空公司及购票平台告上法院。2月18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决:航空公司的行为符合《民法典》“绿色原则”的规定,驳回罗先生的诉讼请求。

  2021年6月8日,罗先生和妻子在某购票平台上花900多元购买了当年6月18日南宁至上海的两张机票。罗先生说,他们夫妇和远在北京的女儿相约,准备到苏州观看一场篮球比赛。

  岂料,在出行的前一天——6月17日晚,罗先生却收到了航班取消的短信。虽然后来改签了机票,但罗先生一家的出行计划却被打乱了。他认为,此次行程对他们一家意义重大,航空公司和购票平台应该给个说法。

  在投诉无果的情况下,去年9月,罗先生将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秋航空)和购票平台一同告上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要求航空公司提供取消航班的书面证明、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各项损失1400余元,购票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春秋航空辩称,罗先生可通过该公司官方网站自行打印《取消航班书面证明》,因此他们无需再向罗先生提交《取消航班书面证明》,也无需向其书面道歉。当天的航班取消系因天气原因,属于不可抗力,公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和提供任何其他补偿。购票平台则表示自己已经尽到平台责任,拒绝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之规定,航空公司在其官方网站设置有可供旅客自行打印的《取消航班书面证明》,符合民法典上述规定,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购票旅客也可根据需要随时打印,故罗先生要求航空公司提交《取消航班书面证明》及书面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

  至于赔偿,航班因天气原因取消,属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且航空公司及购票平台已将航班取消的信息通知了罗先生,并已配合其完成了机票的改签手续,应免除航空公司的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罗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主办该案的法官卢嘉馨告诉记者,《民法典》首次确立“绿色原则”,强调民事行为应当以保护环境与生态为前提,公民应当遵守,并从“绿色原则”出发,从事民事活动。该案也是遵循该原则判决。

  卢法官还提醒,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航班取消属于不可能采取措施避免的情形,由此导致的违约情形,承运人不承担责任,但承运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因此,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航班取消,购票人索赔损失不能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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