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民航局发布《运输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综合评估管理办法》,将全国运输机场作为评估对象,评估指标涵盖机场管理运行各环节,每半年开展一次评估。《办法》自9月1日起实施,将进一步推动机场管理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提升机场运行安全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
该《办法》是在2016年发布的《大型民用运输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全国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形势需要,进一步调整、优化和完善后形成的。制定该《办法》是“十四五”期间深化民航改革的工作任务之一,是践行“三个敬畏”和“六个起来”工作要求的实际行动,是落实“系统化管理、差异化管控”工作思路和“盯组织、盯系统”监管理念的具体体现。
与之前的《大型民用运输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相比,该《办法》政策导向更加鲜明,指标体系更加完善,管控手段更加精准,全面体现了民航局系统安全管理和风险分类分级管控理念。
该《办法》共20条,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一是实现运输机场全覆盖。将全国运输机场全部纳入评估,并按旅客吞吐量将机场分为A、B、C、D四类,分类分级进行评估,体现差异化监管理念。其中,A类机场是旅客吞吐量高于或等于4000万人次的机场;B类机场是旅客吞吐量高于或等于1000万,且低于4000万人次的机场;C类机场是旅客吞吐量高于或等于200万,且低于1000万人次的机场;D类机场是旅客吞吐量低于200万人次的机场。二是全面优化指标体系。设置严格管理类、安全管理类、综合管理类等3类评估指标共25项,涵盖机场管理、运行各个环节,更贴合机场运行实际。三是调整评估周期。将评估周期与航班换季时间相结合,由原每季度开展一次评估调整为每半年开展一次,使评估结果应用更易落地。四是精准采取管控措施。对机场保障能力指数分值较低的机场,管理措施也由过去刚性削减“机场现有航班时刻安排容量”调整为“暂停批准该机场除国家重大航空运输保障任务以外的加班、包机,必要时根据影响评估结果的主要原因,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进一步采取有关管理措施。”
民航局机场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民航局在制定该《办法》的过程中,对全国运输机场,特别是中小机场的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状况进行了全面摸底和深入调研,在指标的甄选和权重分配上广泛征求了民航局各相关司局、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各级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议。通过充分研讨反复论证,各方对《办法》的整体理念和方向达成了高度共识。下一步,民航局将指导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局吃透政策要求,用好监管工具,科学客观地开展评估,真实反映机场运行安全综合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