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香港政府新闻网报道,鉴于新冠病毒疫情发展,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昨日(18日)公布已就《预防及控制疾病(规管跨境交通工具及到港者)规例》第599H章下的指明刊宪,向在抵港前14日内曾到访指定高风险地区的到港人士施加保障公共卫生条件,以进一步减少输入个案。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指明,到港人士如在登上从香港以外地区到达香港的民航飞机当日,或在该日之前14日内,曾在孟加拉、印度、印尼、尼泊尔、巴基斯坦、菲律宾和南非停留,必须提供其病毒检测结果、在港酒店预订房间等证明文件。
与此同时,指明飞机的营运人在飞机抵港前须向卫生署提交文件,以确认每名相关到港者在办理乘坐该飞机赴港的登机手续前出示上述证明文件。
有关规定将于本月25日零时零分生效,在香港转机过境的人士,以及政务司司长根据《若干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第599C章和《外国地区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第599E章第4(1)条的豁免接受强制检疫人士不受影响。
据悉,如交通工具上有到港人士不符合食物及卫生局局长施加的条件,该交通工具营运人最高可被罚款港币五万元和监禁六个月。
营运人如没有遵从提供资料的要求,或明知或罔顾实情提供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最高也可被罚款港币五万元和监禁六个月。
到港人士如没有遵从相关要求,则最高可被罚款港币一万元和监禁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