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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西南空管局腐败窝案:两官员被控受贿超1500万元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上游新闻 下载此文章

  3月1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公布的消息显示,民航西南空管局原党委常委、副局长李军,民航西南空管局成都西南民航空管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李斌二人因收受巨额财物,分别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和开除党籍、公职,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6月3日,上游新闻记者(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获悉,李军、李斌二人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件,已由青川县检察院向青川县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显示,李军、李斌二人的受贿总额共计超过1500万元(含未遂金额300万)。

 

3月1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李军、李斌两人的处分通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截图

  图:3月1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李军、李斌两人的处分通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截图

 

  空管局的腐败窝案

 

  从2019年8月开始,民航西南空管局多位现任或已退休官员先后落马,爆发了系列腐败窝案。

  2019年8月15日,民航局第二研究所原党委委员、副所长李宗冀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李宗冀曾担任民航西南空管局局长、民航总局空管局副局长等。

1  1月5日,李宗冀任民航西南空管局局长时的副手、已退休3年多的民航西南空管局原副局长李军,民航西南空管局时任副局长张建被同一天宣布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李宗冀、李军和张建加上西南空管局下属公司任职的李斌四人落马,相关案件也被媒体总结为腐败窝案。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李军、李斌两人的违纪处分通报中,都用到了“背离初心使命,以权谋私,且在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的相关表述。

  “退而不休”不忘敛财

  青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李军涉嫌受贿罪。

  上游新闻记者梳理发现,成都的茶楼包间成为李军受贿550万元的主要场所。2015年上半年某天,为感谢李军在其承揽机场项目提供的帮助,杨某甲安排杨某乙在成都西门一茶楼包间内,通过中间人送给李军150万元;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为感谢李军在其承揽某国际机场工程项目提供的帮助,杨某甲安排杨某乙在成都南门一茶楼包间内,送给李军150万元;2015年底、2016年底,杨某甲又以同样的理由,在成都的茶楼内分别向李军行贿人民币100万元以及150万元。

  2016年5月,李军退休离职,但他仍然没有停止敛财。

  2017年至2019年,李军利用其退休前担任西南空管局党委常委、副局长等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杨某甲请托,通过向时任西南空管局空管工程建设指挥部党委书记、副指挥长李斌等人打招呼,为杨某甲承揽成都天府国际机场空管工程土建施工总承包二标段提供帮助。

  中标后,杨某甲承诺送与李军感谢费300万元,李军予以认可。2019年初的一天,杨某甲向李军送现金150万元。2019年9月3日,李军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四川省广元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

  起诉书指控,李军利用担任西南空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及西南空管局党委常委、副局长、重庆江北国际机场东航站区及第三跑道空管工程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17万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军离职后,利用原担任西南空管局党委常委、副局长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00万元(其中150万元未遂),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军如实供述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采取留置措施后,李军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李军被青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图片来源/中国检察网

  图:李军被青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图片来源/中国检察网

  老领导“提携”受贿

  青川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民航西南空管局成都西南民航空管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李斌也在老领导李军的“提携”下,陷入了受贿犯罪的深渊。

  2016年至2018年,李斌在杨某甲承揽成都天府国际机场建设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其中杨某甲允诺送与李斌感谢费300万元,李斌予以认可。2018年底,杨某甲通过中间人向李斌行贿150万元。

  除老领导“牵线搭桥”之外,李斌从2005年开始就通过工作便利,开始接受工程承包商等人的行贿。2005年下半年的某天,李斌在成都市武侯区翔宇花园小区门口,第一次接受了曾某的10万元贿款。此后的8年间,李斌总共接受了曾某共计200万元的贿款,这些贿款都是为了感谢李斌在空管工程上提供的便利。

  青川县人民检察院查明,李斌利用担任西南空管局基本建设处副处长、“十一五”建设办公室土建处处长、西南空管局基建部副部长、空管工程建设指挥部党委书记、副指挥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91.6万元(其中150万元未遂),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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