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三亚鼓励拓展境外航线:新开航线每班最高补100万

发布日期:2020-01-08 来源:民航资源网 下载此文章

近日,《三亚市鼓励拓展境外航线财政补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在七届三亚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新开境外定期直飞航线航班、加密境外同一客源地城市的直飞航线航班等拓展境外航线给予财政补贴。

《办法》指出,对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运营的新开境外定期直飞航线航班执行期满3年后,对亚洲航线航班(含港澳台地区)和洲际航线航班,分别给予200万元和300万元的一次性额外补贴。

对三亚凤凰国际机场在全年航班放行正常率平均达78%以上且无重大安全事故的条件下,给予民航三亚空管站奖励200万元;全年境外航线旅客吞吐量同比上一年增长10%以上(含10%),给予机场公司300万元奖励;全年境外航线旅客吞吐量同比上一年增长20%以上(含20%),给予机场公司500万元奖励。

 附:三亚市鼓励拓展境外航线财政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围绕加密三亚直达全球主要客源地国际航线的目标,促进我市打造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航线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三亚市境外航线拓展的补贴。

第三条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诚信申请、公开受理、公平对等的原则,确保补贴资金效益达到促进三亚境外航线持续健康发展的目的。

第四条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直接受理涉及境外航线的各民航企业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进行补贴资金申请的审核;市财政局负责将补贴资金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对接省财政厅做好省级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并对补贴资金进行复核后拨付资金至市交通运输局,由市交通运输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各民航企业。

 第二章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新开境外定期直飞航线航班补贴

新开境外定期直飞航线航班(开飞之日前连续24个月无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执飞过三亚到该境外城市航线的定期直飞航线航班)补贴,执行期不少于2年,平均每周执行不少于1班。根据不同航班类别、不同座位数机型,给予3年培育(以该航线首飞之日起计算),第一、第二和第三年分别按照财政补贴标准的100%、75%和50%计算。

(一)往返航程小于4小时(含4小时)的新开境外定期直飞航线航班,最大座位数小于200座的,每班给予6万元补贴;最大座位数200座以上(含200座)的,每班给予8万元补贴;最大座位数340座以上(含340座)的,每班给予10万元补贴。

(二)往返航程大于4小时且小于8小时(含8小时)的新开境外定期直飞航线航班,最大座位数小于200座的,每班给予9万元补贴;最大座位数200座以上(含200座)的,每班给予12万元补贴;最大座位数340座以上(含340座)的,每班给予15万元补贴。

(三)往返航程大于8小时且小于12小时(含12小时)的新开境外定期直飞航线航班,最大座位数小于200座的,每班给予15万元补贴;最大座位数200座以上(含200座)的,每班给予21万元补贴;最大座位数340座以上(含340座)的,每班给予25万元补贴。

(四)往返航程大于12小时且小于16小时(含16小时)的新开境外定期直飞航线航班,最大座位数小于200座的,每班给予21万元补贴;最大座位数200座以上(含200座)的,每班给予28万元补贴;最大座位数340座以上(含340座)的,每班给予33万元补贴。

(五)往返航程大于16小时且小于20小时(含20小时)的新开境外定期直飞航线航班,最大座位数小于200座的,每班给予40万元补贴;最大座位数200座以上(含200座)的,每班给予60万元补贴;最大座位数340座以上(含340座)的,每班给予70万元补贴。

(六)往返航程大于20小时的新开境外定期直飞航线航班,最大座位数小于200座的,每班给予60万元补贴;最大座位数200座以上(含200座)的,每班给予90万元补贴;最大座位数340座以上(含340座)的,每班给予100万元补贴。

第六条新增加密境外同一客源地城市的直飞航线航班补贴。原则上鼓励一家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执飞。在客源市场充裕的情况下(该航线航班客座率平均在75%以上,入境旅客客座率平均在50%以上),支持第二家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加密该航线,航班补贴参照该航线首飞航空公司当年度补贴标准执行。如果该航线航班客座率低于75%或入境旅客客座率低于50%的情况下,不给予第二家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的航班补贴。

第七条新开境外不定期直飞航线航班补贴

新开境外不定期直飞航线航班(开飞前连续24个月无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执飞过三亚到该境外城市航线的境外定期直飞航线航班,执行期少于1年但执行航班总数多于13班)补贴,按照新开境外定期直飞航线航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第八条鼓励航空公司、包机企业重点开发境外新兴旅游客源地航线,提高航线入境旅客客座率。航空公司、包机企业执飞的境外航线第一年航班旅客客座率不得低于50%,境外入境旅客客座率不得低于40%,从第二年开始航班旅客客座率不得低于60%,境外入境旅客客座率不得低于50%,否则该航线当年的航班补贴按新开境外不定期直飞航线航班补贴的标准发放。

第九条入境境外旅客量补贴

(一)对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执飞的国际亚洲航线(含港澳台地区)和洲际航线的所有境外直飞航线航班(含新开境外不定期直飞航线航班),分别按入境境外旅客每人次400元和600元的标准给予入境境外旅客量补贴。

(二)对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执飞的所有境外定期经停航线航班或代码共享的中转联程航线航班(须同航班号),按照亚洲经停航线和洲际经停航线的区分,分别按入境境外旅客每人次600元和900元的标准给予入境境外旅客量补贴。

 第十条对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运营的琼港、琼澳、琼台定期航线航班补贴

(一)在享受新开境外航线3年培育期满后,继续给予香港航线每班2万元、澳门航线每班3万元、台湾地区航线每班4万元补贴。

(二)琼港空中快线加密航班补贴。对加密琼港空中快线的不同航空公司执行三亚往返香港航线定期直飞航班的(执行期不少于2年,平均每周执行不少于1班)均给予每班2万元航班补贴;对加密琼港空中快线的同一家航空公司,在保持每天1班基础上的新加密航班,给予每班3万元航班补贴。

第十一条对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运营的新开境外定期直飞航线航班执行期满3年后,对亚洲航线航班(含港澳台地区)和洲际航线航班,分别给予200万元和300万元的一次性额外补贴。

第十二条培育期已满3年的境外定期直飞航线航班(不含港澳台地区),若最近1年航班平均客座率在60%以上且入境旅客客座率在50%以上的,由运营该航线的民航企业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继续运营申请,经对该航线运营质量进行评估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继续延长其财政补贴期限(每次续约期为两年),航班补贴金额按新开航线第一年标准的50%计算;若原执飞民航企业在达到上述客座率不再运营该航线,则在两年内不得再申请执飞该航线,其他民航企业可提出申请运营该航线,补贴标准按新开航线第一年标准的50%计算。

为鼓励航空公司自营(公开销售舱位比例在80%以上),对于3年培育期满后转为自营定期航班且旅客客座率达到上述要求的,由自营航空公司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继续运营申请,经对该航线运营质量进行评估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继续延长其财政补贴期限(每次续约期为两年),航班补贴金额按新开航线第一年标准的75%计算。

第十三条对境外航空公司新开涉及第五航权(中间点权或延远权,三亚市位于中间点)和国内航空公司新开涉及第六航权(桥梁权)的航线在原补贴基础上每个航班给予10万元补贴(需符合第八条中明确的航班旅客客座率和境外入境旅客客座率要求)。对其他需要给予特殊扶持的航线(如本地经济具有重要促进意义的定期直飞航线、落实国家、省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定期直飞航线等),可按“一事一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另行确定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

第十四条对三亚凤凰国际机场在全年航班放行正常率平均达78%以上且无重大安全事故的条件下,给予民航三亚空管站奖励200万元;全年境外航线旅客吞吐量同比上一年增长10%以上(含10%),给予机场公司300万元奖励;全年境外航线旅客吞吐量同比上一年增长20%以上(含20%),给予机场公司500万元奖励。

给予三亚海关、三亚出入境管理支队、凤凰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等口岸联检单位在机场值勤人员夜班补贴(2200时至次日0600时连续值勤3小时以上)50元/人次。

 第三章补贴资金结算、发放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补贴结算依据

(一)各类航班班次(起、降各1次合计为1班)、飞机座位数以机场公司提供数据为准。

(二)境外入境旅客量以市口岸部门(口岸联检单位)确认数据和机场原始舱单入境旅客名单综合统计为准。

(三)机场境外航线年旅客吞吐量以口岸联检单位查验录入数据为准。

 第十六条补贴结算和拨付

(一)航空公司应在首飞前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供国家民航局批复的航班时刻明传电报,包机企业应提供包机合同原件以及航线相关信息。境外客运航班补贴和入境境外旅客量补贴资金的归属,按市交通运输局与民航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明确的企业执行。

(二)本办法中境外客运航班补贴、入境境外旅客量补贴,每季度结算一次,当该季度执飞航班量少于13起降次,延至下一季度结算。各民航企业单位应于结算期满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交通运输局报送补贴申请原件、航班运营数据和账户资料等材料。其他奖励和补贴每年结算一次。机场旅客吞吐量增长奖励,机场公司应于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交通运输局报送补贴申请原件、航班运营数据、上年度统计数据和账户等材料,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在收到申请材料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拨付工作。

(三)本办法中给予机场公司、民航三亚空管站的奖励资金每年度结算一次,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其中民航三亚空管站的奖励资金由机场公司转发;给予口岸联检单位的夜班补贴每半年结算一次,由市商务局(口岸办)、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第十七条申请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对弄虚作假和违规使用补贴资金的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罚,取消其当年和第二年享受补贴资金的资格,并全额追回历年已拨付的补贴资金。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除第十四条中规定的补贴和奖励外,其余补贴政策须由企业与市交通运输局签订合作协议,否则不给予补贴。

第十九条签订合作协议的境外航线航班,航空公司执飞不满2年情况下停航(不可抗力除外),取消停航前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一个季度的财政补贴。

第二十条境外航线航班执飞满2年后,航空公司或航空企业拟停航或暂停,应提前1个月向市交通运输局书面报告停飞情况说明。对不按要求进行报告的,取消停航前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一个月的财政补贴。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上一篇:埃及航空暂停飞往巴格达航班3天

下一篇:两伊空域民航飞机不绕行将面临何种风险?

主办单位:民航发展网     承办单位:北京盛世华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电话:010-68160386    传真:010-88210800

声明: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于互联网,其言论并不代表本站观点,若本站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删除!

工信部备案许可:京ICP备1905357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