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部以2019年第25号令、第26号令颁布了《关于修改〈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决定》和《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以下统称《决定》),并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便于各级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关企业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决定》出台的背景及主要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对《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运输机场使用许可条件进行了修改。《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是专门规范运输机场使用许可管理的配套规章,需要依据调整后的《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对其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改。另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规章中进一步明确许可条件,需要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中申请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条件作出修改。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1.《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
一是修改机场使用许可证的申请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中“删去《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中‘飞行程序和运行标准’。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飞行程序和运行标准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第八条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条件作出相应修改,将第五项“使用空域、飞行程序和运行标准已经批准”修改为“使用空域已经批准”,同时增加一项“飞行程序和运行标准符合民航局的规定”作为第六项。修改后,不再将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标准作为机场使用许可的前置审批条件,在实施机场使用许可时一并审查。
二是关于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注销,为满足实际需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将《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机场关闭后,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撤销许可证的”。
2.《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
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中申请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具体条件作出修改,将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修改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人根据该规章即可申请相应许可,无需再引用其他规章,方便相对人按照法规明确的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进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