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2018〕32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18年11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将于2023年11月5日届满。近5年来,厦门航空港管委会办公室、民航厦门监管局、翔业集团会同相关政府部门,根据职责共同做好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有效确保了厦门高崎国际机场(以下简称机场)的安全运行。   为切实保障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现根据中国民航局新印发的《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35号)和《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发〔2023〕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近几年工作实践,现将《实施细则》修订为《关于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我市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切实保障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   三、工作进展   《若干规定》自2023年2月启动政策研究工作,起草期间,市交通局先后三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此后,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集市发改委、资源规划局、建设局、公安局、气象局、民航厦门监管局、翔业集团等成员单位进行专题讨论。市交通局充分吸收各方意见,进一步完善了《若干规定》,按程序完成了规范性文件审核、公平性审查,最终经第5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四、范围期限   《若干规定》适用范围为厦门市辖区内,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五、主要内容和修订情况   《若干规定》依据上位法近5年来修改变化的内容,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共分为五章28条。分为总则、净空保护、电磁环境保护、协作监管和附则。有关情况如下: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职责做好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有关工作,《若干规定》细化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拟建建(构)筑物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以及有关部门权责等有关规定。   一是依法实施标准。延续2018年《实施细则》第4条要求,根据中国民航局新印发的《运输机场净空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35号),《若干规定》(第3条)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定义我市净空环境保护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机场临近区域。   二是加强源头管控,落实主体责任。延续2018年《实施细则》(第28条至31条)要求,根据中国民航局新印发的《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发〔2023〕1号),《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建(构)筑物审批要求,细化各方单位对新增障碍物的主体责任(详见第8条至12条)。   三是明确职责分工,齐抓共管。延续2018年《实施细则》各部门齐抓共管基础上,《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民航厦门监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无线电管理部门、民航厦门空管站、机场管理单位等有关部门职责(详见第21条至27条)。   六、注意事项   本规定由各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相关要求实施及执行依各责任单位制度开展。   本规定由市交通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七、关键词诠释   1.关于净空保护区的概念。   机场净空保护区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厦门市全域为机场净空保护区。   2.关于电磁环境保护区的概念。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由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区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两部分组成。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区范围包括:以机场跑道中点分别沿着跑道中心线向东北延伸2500米,向西南方向延伸2400米,形成宽1000米、长4900米的矩形空间区域;以杏林导航台中心为基点、半径500米的空间区域;机场规划用地范围。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范围包括:以机场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3千米为半径的弧和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空间区域。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邹恒胜 联系电话:13950004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