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航空货运发展财政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航空货运发展,支撑自由贸易港建设,省政府决定设立航空货运发展财政补贴资金(简称补贴资金)。为规范补贴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资金专项用于鼓励海口美兰国际机场、三亚凤凰国际机场和琼海博鳌机场的全货机航线(包含客改货航线,下同)以及货邮集货业务发展,补贴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航空公司、包机商、货运代理企业等。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遵循诚信申请、公开受理、公平对等的原则,确保补贴资金达到促进海南航空货运发展的目的。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四条 全货机航线航班补贴标准   针对连续执行不少于26周、每周不少于1班(起、降各计为0.5班,下同)的全货机航线航班,明确航班补贴标准,并结合执行率确认补贴额度。具体如下:   (一)境内全货机航线航班补贴标准   1.使用最大业载50吨机型,往返航程不超过4小时(含,下同)的,补贴4.8万元/班(金额单位为人民币,下同);往返航程4小时以上的,补贴7.2万元/班。   2.使用50吨最大业载10吨机型,往返航程不超过4小时的,补贴2.4万元/班;往返航程4小时以上的,补贴3.6万元/班。   (二)境外全货机航线航班补贴标准   1.使用最大业载100吨机型,往返航程不超过4小时的,补贴15万元/班;往返航程4小时以上的,往返航程每增加1小时(往返航程小数部分四舍五入计算,下同),增加3.2万元/班补贴。   2.使用100吨最大业载50吨机型,往返航程不超过4小时的,补贴12万元/班;往返航程4小时以上的,往返航程每增加1小时,增加3万元/班补贴。   3.使用50吨最大业载10吨机型,往返航程不超过4小时的,补贴6万元/班;往返航程4小时以上的,往返航程每增加1小时,增加1.5万元/班补贴。   (三)执行率80%的按补贴标准计算航班补贴;50%执行率80%的按补贴标准乘以实际执行率计算航班补贴;执行率50%的不予补贴。执行率计算方法为结算第一班至最后一班的实际执行不少于1班周数占结算第一班至最后一班的总周数比例(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停航的时间在计算时扣除),总周数不足26周的按26周计算。   (四)进港、出港货运量均为0以及使用10吨最大业载机型的航线航班,不计入全货机航线航班补贴。   第五条 全货机航线货运量补贴标准   对执行全货机航线的企业,按进出港货运量,给予货运量补贴。补贴标准:境内全货机航线单个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补贴0.4元/公斤;单个航程2小时以上的,补贴0.6元/公斤。境外全货机航线单个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补贴0.7元/公斤;单个航程2小时以上、不超过4小时的,补贴0.9元/公斤;单个航程4小时以上的,补贴1.1元/公斤。   第六条 全货机航线特殊货运量补贴标准   对执行全货机航线的企业,运输的冷链物流货物,医疗器械、药品,南繁育种种子种苗,货运量补贴标准在本办法第五条基础上,上浮50%。   第七条 货运代理企业集货增量补贴标准   对货运代理企业在海口美兰国际机场、三亚凤凰国际机场和琼海博鳌机场开展的航空货运代理业务,每年以政策执行期间该企业在海南各机场出港货运量的最高值为基数计算增量(2021年以2020年为基数,基数不足5000吨的按5000吨计算),给予1元/公斤的出港集货增量补贴。   第八条 补贴上限   全货机航线航班补贴用于鼓励开通当期无航空公司执飞的新航线航班。同时,每条全货机航线设年度补贴上限,境内航线为1200万元,境外航线为1.2亿元。   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九条 补贴资金管理单位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核各单位申请补贴资金的材料,拨付补贴资金,跟踪评价补贴资金绩效。   (二)省财政厅负责统筹财政补贴资金,并及时下达给省交通运输厅。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各有关市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市县负担资金通过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办理。   第十条 补贴结算依据   (一)航班量、货运量、集货增量以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博鳌机场管理有限公司统计数据为准。   (二)航程以中国民航部门批复的时刻为准。对海南经停其他地区至另一地区的经停航线,属于技术性经停的,航程不包括经停航线在经停地的停场时间;不属于技术性经停的,航程按海南至经停地航线计算。   (三)特殊货运量依据企业提供的航空货运单、相关合同以及海南有关政府部门或法定机构证明等材料确定。   第十一条 补贴结算方式   (一)全货机航线航班补贴和货运量补贴按半年结算,货运代理企业集货增量补贴按年度结算。补贴申请单位应于每年7月15日或次年1月20日前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补贴申请材料。其中,全货机航线航班补贴申请材料可跨半年一并报送。补贴申请材料应当包括:1.补贴申请书原件;2.航班量、货运量等统计记录表;3.相关合同复印件;4.银行账户资料;5.营业执照复印件;6.有关单位证明材料;7.其他必要的资料。   (二)申请集货增量补贴的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与航空公司签订销售代理协议;同一货运量由多家企业开展航空货运代理业务时,只计入与机场货站最终进行交易的货运代理企业。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绩效管理   省交通运输厅定期组织开展补贴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和实际情况,对补贴效果不显著的全货机航线,研究采取帮助企业改善航线运营状况、督促企业整改、暂停补贴等措施,推动补贴资金绩效的提升。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申请单位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一)开通全货机航线的企业,应当在开飞前将航线信息(包括执飞航线、机型、飞机所属航空公司、时刻、计划班期、开飞日期等)向省交通运输厅书面报备(2021年1月1日至本办法正式印发期间已开飞的应补充报备);未经报备不予享受补贴政策。   (二)补贴资金申请单位应据实提供申请材料、积极配合补贴资金绩效管理,不得隐瞒、虚报,不得与其他单位合伙串通虚增多领补贴,不得重复申报海南省、市两级全货机航线航班补贴和货运量补贴。对违反补贴资金领取规定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规追究相应责任;经查明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失信行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的单位将取消其按本办法享受补贴资金的资格,追回按本办法已拨付补贴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补贴政策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