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修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决定中增加一款,对航空承运人疲劳风险管理系统的建立和主要内容做出具体规定。   将121.481条(a)款修改为:   (a)除本条(b)款规定外,合格证持有人在实施本规则运行中,应当建立用于机组成员疲劳管理和定期疗养的制度及程序,保证其机组成员符合本章适用的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任何违反本章规定的人员不得在本规则运行中担任机组必需成员。   增加一款,作为(b)款:   (b)合格证持有人可以通过建立经局方批准的疲劳风险管理系统,申请替代本章部分条款的限制和要求。合格证持有人的疲劳风险管理系统应能保证不低于本章要求的安全水平,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疲劳风险管理政策;   (2)疲劳管理及疲劳相关知识的训练;   (3)疲劳报告系统;   (4)飞行员疲劳监控系统;   (5)疲劳相关不安全事件报告程序;   (6)系统有效性评估。   (b)款修改为(c)款,增加一项,作为第(10)项:   (10)疲劳风险管理系统(FRMS),是一种以科学原理和运行经验为基础,通过数据驱动,对疲劳风险进行持续监测和控制,保证相关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保持充分警觉性的管理系统。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