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兰州参加美术专业考试的小赵,因装有画具的托运行李未能同机抵达,导致考试失利,并在当年高考中落榜。事后,小赵将航空公司诉至法院,索赔为了考试另行购买考试材料和用具的费用2000元,以及复读时报名补习班交纳的费用。北京顺义法院经审理,支持了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这是顺义法院今日召开的涉航旅纠纷通报会上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   为了参加2017年12月17日在兰州举行的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考试,考生小赵购买了某航空公司2017年12月16日一早由北京飞往兰州的机票。在机场安检时,小赵被告知,画板和颜料不能随身携带,只能托运。于是小赵将装有准考证、颜料和画板的行李进行了托运。   小赵按时抵达了兰州,然而托运的行李却没有同机到达,经询问得知,其行李因涉嫌有违禁品需要进一步检查、检测,导致了延误,17日下午才能到达兰州。   为了参加17日上午的考试,小赵只得从网上又打印了一份准考证,并重新购买考试用具,后参加了素描和速写的考试。但由于专门配置的颜料未能同机到达,小赵未能参加水彩考试。   最终,小赵在当年的高考中落榜,后进行了复读。后来小赵将航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航空公司赔偿其为了应急考试另行购买考试材料和用具的费用2000元,以及复读时报名补习班交纳的费用。   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承运人为了航空公共安全的需要,有权对旅客的行李进行检查,但承运人应保证托运行李与旅客同机到达,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同机到达的,承运人应向旅客进行说明并举证证明为了避免行李延误已经采取一切防止延误的必要措施。   根据该案调查的情况,航空公司并没有就行李延误、不能与旅客同机到达向小赵进行说明;另外,截至案件庭审时,航空公司仍无法说清小赵托运行李中的物品为何涉嫌构成四级违禁品及涉嫌违禁的物品是什么。   法院认为,航空公司在安检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小赵托运行李延误,应对其因行李延误造成的购买考试用具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因小赵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酌定其相关损失为1000元。   至于小赵要求航空公司赔偿复读时参加补习班的报名费,法院认为属于非本次行李延误必然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且航空公司在托运行李时无法预见该损失的发生,故对该项请求未予支持。   法官释法   托运行李引发的损失如何认定赔偿?   顺义法院天竺法庭庭长商兴加介绍,因托运行李引发的纠纷是常见的涉航旅纠纷之一。当中包括行李损坏、丢失,也包括行李延误、未与旅客同机到达等情形。   对于国内航空运输托运行李的损害赔偿,《民用航空法》规定: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但同时《民用航空法》又规定承运人对上述赔偿实行责任限额,在没有声明价值的情况下,超过赔偿限额的损失部分无法获赔。   然而对于国内航空运输中托运行李延误如何赔偿,我国法律未做特别规定,司法实践中则按照一般的损失赔偿原则由旅客就损失的发生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按照损失填平原则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