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这一命令,美国交通部(以下简称交通部)正在采取措施,以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未能允许美国承运人充分行使其对中国提供定期客运航空服务的双边权利。具体而言,在本命令中,我方将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14卷第213部分的规定,实施第1阶段的航班计划填报要求,以涵盖在美国境内运营的外国航空公司的所有航班计划组合。 背景 美国政府和中国政府之间的民用航空关系受1980年9月17日签订并随后修订的《美中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协定)管辖。该协议除其他外,规定了双方承运人在两国之间提供某些航空服务的权利。对于美国政府指定的航空公司,这些权利包括经营具有完全运输权的混合航班和全货运航班 [f]从美国的任何一个或多个地点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一个或多个地点开放定期国际服务的权利,但中国部分航点频次受限。协议还规定,各方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时有公平相等的权利,以求得机会均等、合理平衡和相互有利。 随着2020年1月下旬美国和中国之间的航空运输需求下降,运营定期客运航班的三家美国航空公司(美国航空公司(American Airlines,Inc.)、达美航空公司(Delta Airlines,Inc.)、联合航空公司(United Airlines,Inc.),在2月初前取消了原定的美中联合服务。中国的航空公司也暂停了部分但不是全部的美中定期混合服务。今年1月初,在美国和中国的航空公司中,两国之间每周约有325架次定期混合航班。截至2月中旬,仅有4家中国航空公司每周20架次定期混合航班留在市场上。3月中旬,中国航空公司将服务水平提高到每周34班。 3月26日,中国民航局发布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继续调减国际客运航班量的通知》(《中国民航通知》),规定中国航空公司到任何一个国家的一条航线只能保持一周一班的定期客运航班。根据中国民航局的通知,外国每家航空公司经营至我国的航线只能保留1条,且每周运营班次不得超过1班。此外,中国民航局的通知还规定,中国和外国承运人必须使用自3月12日起的国际客运航班时间表,作为他们在任何给定的国际市场上可以维持的客运频率的最大限制,直至进一步通知。截至3月12日,美国客运航空公司已完全停止向中国提供航班旅客服务;但在此期间,中国航空公司普遍保持一定程度的旅客服务。在确定3月12日为任意的基准日期以及上述其他限制时,中国民航局的通知实际上排除了美国航空公司恢复飞往中国的定期客运航班并在其双边权利的最大范围内运营的可能性,而中国航空公司则能够将定期客运服务维持在包括美国在内的每个外国市场。美国交通部认为这些限制与协议不符,并已向中国民航局表示反对。 美国的航空公司计划在未来几周内恢复飞往中国的定期客运服务。美联航和达美航空已宣布打算在6月初恢复在各条路线上的定期客运服务,并已向中国民航提出申请。两家航空公司都没有收到中国民航的回复。鉴于中国民航局未能批准美国承运人的申请,美国交通部加强了与中国民航局就通知的接触,特别是对通知与协议条款不符提出了异议。美国交通部强调了两个主要问题:(1)该通知规定的运力限制超出了协议规定的范围;(2)该通知创造了一种环境,使中国承运人比美国承运人获得更优惠的待遇,从而剥夺了美国承运人公平和平等的竞争机会。 美国政府多次向中国民航提出对中国民航通知的反对意见以及与协议的不一致。在2020年5月14日的一次电话会议上,美国交通部向中国民航提出了美国航空公司无法恢复定期客运服务并行使其全部双边权利的问题,强调中国民航的通知对美国航空公司规定了与协议不符的限制。对此,中国民航总局通知美国交通部,中国正在考虑取消3月12日时刻表的先决条件;不过,对一条飞往中国的航线每周服务一次的限制仍将保留。 决定 根据我们面前的事实,我们发现中国政府在美国政府的反对下,损害了美国承运人的经营权,剥夺了美国承运人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经营权的公平和平等机会,从而违反了中国政府在本协议附件一第一节、附件五和第12(2)条下的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强加执行本命令中概述的14 CFR第213部分的航班计划表要求。我们的结论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带字幕的承运人必须提交其时间表,以便我们可以确定这些计划表或其中的任何部分的服务运营是否可能违反适用法律或对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我们要求这些计划表必须在2020年5月27日之前提交。 因此, 1。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都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海南航空控股有限公司;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厦航应向本部门备案(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ScheduleFiling@dot.gov网站在上述参考摘要中),在2020年5月27日之前,在美国的任何一个或多个点与任何一个或多个点之间,任何和所有现有的混合服务计划表,包括代码共享,通用品牌(common branding)和附加部分,应包括: 使用或将要使用的机型, 每个航班的运行频次和日期, 在每个地点服务的特定机场,以及 每个点的到达和离开时间; 2。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都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海南航空控股有限公司;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厦航应向本部门备案(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ScheduleFiling@dot.gov网站以及在上述参考摘要中)美国境内任何一个或多个点与非美国境内任何一个或多个点之间的任何和所有组合服务拟议时间表,包括代码共享、共同品牌和附加部分,包括上文第1款命令中所述的资料、此类附表的拟议生效日期和此类附表的拟议终止日期(如已知),至少在服务开始前30天; 3.我们可以随时修改,修改或撤销本命令,而无需听取其意见; 4.我们将为中国国际航空有限公司、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有限公司、海南航空控股有限公司、四川航空有限公司和厦门航空公司提供此命令;所有经营大型飞机的经认证的美国航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大使馆、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务院、联邦航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