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票超售、机票搭售、泄露旅客个人信息等这些行为,都将被戴上紧箍咒。这是因为根据国内民航发展的实际情况,民航局起草了《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今年8月11日止,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意见。   据介绍,目前规范航空承运人旅客运输行业、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法,均为上世纪90年代颁布的,而随着无纸化客票、自助值机、折扣票价、超售业务等一系列新的航空运输模式推广应用,使得航空客运市场出现各种新的变化。修改和制定新的上述管理规定,则正是为了顺应新时代、规范新现象、解决新问题。   此次起草的《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社会公众颇为关注的机票超售、销售机票时搭售,以及泄露、出售和非法向他人提供旅客个人信息等行为,予以了明确规范并制定了相应的监管处罚规定。其中规定,对泄露、出售和非法向他人提供旅客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最高将处以3万元罚款。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密」   泄露或出售旅客个人信息   最高将被处以3万元的罚款   在《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章客票销售中,明确规定承运人或者航空销售代理人通过网络途径销售客票时,应当明确告知购票人所选航班的航空运输服务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无误。   公共航空运输服务信息应当至少包括承运人名称、该航班适用的票价及客票使用条件、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税与费,以及该航班适用的行李运输规定等。承运人或者航空销售代理人通过售票处或电话途径销售客票时,应当告知购票人获取这些信息的途径。   同时还明确规定,购票人应当向承运人或者航空销售代理人提供旅客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及国家规定的必要信息。承运人或者航空销售代理人在销售客票时,应当将购票人提供的旅客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准确录入旅客订座系统。   对于购票人提供的旅客个人信息,承运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信息企业应当严格保密,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在第十章法律责任中规定,承运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信息企业违反规定,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旅客个人信息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键词:机票销售搭售」   搭售其他商品或服务   不得将搭售商品或服务作为默认同意选项   在第二章客票销售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承运人或者航空销售代理人在销售客票时,搭售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购票人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在国内公共航空运输中,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儿童、婴儿等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凭有效证件享受购票优惠等待遇。   承运人或者航空销售代理人出票后,应当以电子或纸质等书面方式告知旅客相关涉及行程的重要内容。承运人修改运输总条件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旅客权利或者增加旅客义务的修改内容适用于已购票旅客。   同时,还明确规定,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与承运人签订销售代理协议,或取得销售其客票的授权;未签订协议或未取得授权的航空销售代理人不得代表该承运人销售客票。航空销售代理人网络平台经营者不得为未经承运人授权的航空销售代理人提供客票销售渠道。   航空销售代理人网络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航空销售代理人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另外,航空销售代理人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航空旅客运输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这些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关键词:机票超售行为」   未经征集自愿者程序   不得使用优先登机规则选择被拒绝登机的旅客   鉴于目前超售是国内外航空公司的普遍市场行为,且旅客对超售方面的关注和投诉也比较多,所以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新增对出现超售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予以明确,规定超售时的处置原则、告知解释义务、补偿和退票原则等,确保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第六章航班超售中规定,承运人在超售前应当充分考虑航线、航班班次、时间、机型及衔接航班等情况。并且,承运人应当制定并公布超售处置规定,包括明确超售信息告知规定、征集自愿者程序、优先登机规则,以及被拒绝登机旅客补偿标准、方式和相关服务标准。   因承运人超售,导致实际乘机旅客人数超过座位数时,承运人应当根据征集自愿者程序,寻找自愿放弃行程的旅客。未经征集自愿者程序,承运人不得使用优先登机规则选择被拒绝登机的旅客。   承运人经征集自愿者程序未能寻找到足够的自愿者时,承运人应当根据优先登机规则确定被拒绝登机的旅客。承运人制定优先登机规则时,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旅客办理乘机登记手续的时间、旅客所支付的票价、后续航班衔接、常旅客身份、残疾人等特殊旅客的需求等。   承运人应当按照超售处置规定向被拒绝登机旅客给予补偿,并提供相关服务。旅客自愿放弃行程或者被拒绝登机时,承运人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向旅客出具因超售而放弃行程或被拒绝登机的证明。   另外还规定,因超售导致旅客自愿放弃行程或被拒绝登机,旅客要求客票改期、签转或者退票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或者非自愿退票办理。   延伸阅读:   有啥意见或建议 可这样向民航局提出   根据国内民航发展的实际情况,中国民航局起草了《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11日。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 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 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下的进入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中国民用航空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71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egaldivision@caa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