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今天发布《关于加强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规定上海市禁止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施放,但经依法批准用于电视转播、航拍、警务、应急救援、气象探测等活动的除外。本通告自2018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2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无人机等   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维护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上海地区的空中安全,杜绝各类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发生,现就加强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是指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无人机、模型航空器(包括航空模型和航天模型)、空飘气球、系留气球等13类。   二、2018年10月23日0时至2018年11月12日24时期间,在本市禁止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施放,但经依法批准用于电视转播、航拍、警务、应急救援、气象探测等活动的除外。   三、由公安机关会同民航、气象、体育等部门对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进行信息登记,其中,最大起飞重量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民用无人机拥有者须在上海公安机关的智能无人机管控系统(https://wrj.police.sh.cn)上进行实名登记;其他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由属地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信息登记。   四、单位或个人开展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必须依法预先向空军或民航空中管制部门或气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18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