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民航局在京召开《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第一次修订(即CCAR-129-R1)宣贯会议。民航局副局长李健出席会议,要求民航各单位、在华运行的各外国航空公司要充分认识CCAR-129部规章的重大意义,认真落实规章,切实提高外航在华运行的安全水平。来自民航局相关司局、各地区管理局、在华运行的外国航空公司、国际航协等单位的260余位代表参加会议。   李健表示,CCAR-129部规章是对外航在华运行准入和日常安全管理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部规章,一方面继承和细化了上位法要求,另一方面为相关运行规范性文件提供了依据,对于外航在我国境内的安全管理起到了十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同时,129部规章是国际民航组织标准本土化的具体表现,履行了国际民航公约对我国的授权;体现了中国政府的责任,保障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符合我国监管实际情况,有效提升了外航运行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李健指出,2017年,CCAR-129部管理的外航,包括港澳地区公司,共起降54.7万飞行架次,占我国国际运输航班总量的48%,运送旅客7260万人,占我国国际运输旅客的51%。目前,外航在华运行显现出大型网络型公司航点布局向中等城市、中西部地区延伸;小型低成本公司明显增多;运行种类趋于多样等特点。外航工作面临着运行量持续增加,外航公司安全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运行环境日益复杂,监管资源有限,对监管者能力要求高等问题。   就做好下一步外航工作,李健提出四点要求。一要学好规章、用好规章、遵守规章。各外航公司要守住规章底线和诚信红线,坚持依法依规运营。国际航协要发挥好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督促行业提升自律水平,协助会员公司提升安全运行能力。二要充分利用系统进行管理,学习分享好的管理经验。各监管单位要利用飞行标准监督管理系统(FSOP)的外航审定监察子系统,实现对外航运行合格审定和日常监管的全面覆盖,稳步推进安全绩效评估。三要综合运用大数据分析,进一步推进重点监管、精准监管、差异监管。推动实现对外航公司分类管理,将有效的监管资源放到重点公司;对不安全事件频发、隐患突出、不积极改进、弄虚作假的公司要严格按运行评估程序进行管理。四要优化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提高监察员业务能力,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政治敏感性,做好协同配合,共同保证外航安全顺畅运行。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9部)自2005年施行以来,民航局先后发布或修订了一系列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运行规范标准格式、主基地检查单、停机坪检查单、运行评估程序、对代码共享的外航安全审计指南等,不断完善外航在华运行规范管理,构建了一整套外航监管的规章标准体系。此次对CCAR-129部规章的修订,是根据外国航空公司在我境内运行的特点,并依据国际民航组织及国际通行标准而制定。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提高飞机机载地形警告系统和机载防撞系统的要求;增加监听应急频率的要求;提出了对特殊运行的要求;明确不得使用未列在运行规范中的民用航空器和机场;增加对诚信守法信息记录的要求;加大了违章处罚力度,对拒不接受检查的行为提高了处罚上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