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旅游领域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将受到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限制融资和消费等联合惩戒措施。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4日对外公布的《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为加快推进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加大旅游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门就针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备忘录,联合惩戒的对象为文化和旅游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公布的存在旅游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   旅游领域严重失信情形包括: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经营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经营者主要责任的;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旅游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旅游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损坏公共设施、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根据备忘录,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或禁止失信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对失信当事人加强日常监管,限制融资和消费;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优惠政策、评优表彰和相关任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