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交通部网站消息,交通部今日公开征集公众对《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规定》拟增加诚信体系评价要求,禁止列入民航安全管理失信黑名单的人员担任通用航空企业高管。   中新社记者 张道正 摄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调整经营项目分类及准入条件 《规定》主要依据所需资金、技术等要素门槛,将通用航空经营项目分为甲、乙、丙、丁四类,并列举了30类经营项目。但从业界反映来看,此种分类在现阶段对准入资金已无要求的条件下,没有实际意义,同时也不能体现每项经营活动的实际属性,不利于在安全运行及市场监管方面实施分类管理。鉴此,对现有30类经营项目进行了重新划分,分为载人类、载货类、作业类和培训类四类。 同时,为区分不同等级的安全风险,对载人类经营项目,与民航既有规章(或拟出台规章)划分标准一致,分为4座以下、5-9座和10-29座三个等级,从而加强民航规章间的协同性。 (二)取消对非通航飞行活动的约束 《规定》主要适用于开展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企业,放开对通航保障类企业的专业要求和监督管理,可以更加明确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监管边界,因此删去了管理部门对从事通用航空保障业务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的内容。 (三)增加诚信体系评价要求 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结合民航局相关工作要求,对失信违规经营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同时为配合落实安全管理部门黑名单制度,加强安全与经营领域的联动,在《规定》中充实了诚信体系相关内容,并新增一个条款,禁止列入民航安全管理失信黑名单的人员担任通用航空企业高管。 (四)取消许可证有效期限制 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由三年调整为长期有效,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和管理成本,为企业经营提供便利。 (五)加强证后监管,完善退出机制 完善了撤销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一是明确在年检或专项检查时发现的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撤销经营许可证;二是更加强调年检工作的重要性,对检查结论为不合格,且在整改期限内仍未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撤销经营许可证。 (六)取消附录术语解释 鉴于已对经营项目重新分类,不再列举具体项目,因此相关术语解释将在下一步制定管理文件时加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