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航班延误赔偿 不宜让航企自定标准 在航空客运关系中,旅客始终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由航企自行制定赔偿和补偿标准的赋权规定,并不利于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为长远计,应尽快建立统一的航班延误赔偿法定标准,确定过错赔偿的条件、标准、程序,维护好旅客的合法权益。 作为候机中的乘客,最不愿意听到的一句话,就是我们抱歉地通知您,您乘坐的xxxx航班延误。现实中,一旦出现航班延误,不仅耽误时间,还可能带来各种闹心的扯皮问题,赔偿标准就是一个。 今年1月1日,由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航班正常管理规定》正式实施,近期国内正在运营的42家航企据此修订了运输总条件、机上延误应急预案等执行条款。对航企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多数航企将给予最多400元的经济补偿,部分廉价航空甚至无经济补偿;因天气、突发事件等不可控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旅客食宿费用需自理。 廉价航企无经济补偿的做法,显然有违法理。旅客乘坐航班,便与航企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出现由航企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情形,承运人理所应当为自己的过错埋单。虽然是廉价航企,利润也较为有限,但这种身份和运营上的特殊性,并不构成法定的免责条件。 不合理的现象,还包括最多400元的经济补偿。根据国际惯例,航班延误赔偿的内容,一般只限于实际的经济损失,具体包括旅客在等候另一航班过程中所支出的特殊费用,耽误乘坐下一经停地点航班的损失,购买另一航空公司机票而额外支出的票款等。问题是,如果旅客因航班延误,造成实际损失大于400元,难道还要自吞其他过错人的苦果吗? 当然,作为运输合同的承运一方,航企也不必要承担额外责任,毕竟公司不是慈善企业。根据《民法通则》第107条,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主要是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出现因天气、突发事件等不可控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航空公司的确可以不承担旅客食宿费用。 不过,尽管没有费用责任,可不为旅客食宿埋单,并不代表航企就能当甩手掌柜。事实上,因为客观上的航班延误,必然造成大量旅客滞留航站楼等场所,影响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作为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航企,为旅客提供食宿条件,既是维护机场秩序,也是在收获商业信誉,而这也是42家航企均认同协助安排、费用不担的重要原因。 总的来看,让航企自定标准问题不少。在我国《民用航空法》中,虽然规定了航班延误应当赔偿,但是赔偿什么损失,赔偿多少损失并没有具体规定。《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17条中,确定由承运人也就是航企自定补偿条件、标准和方式,虽说有利于避免一刀切,也有效维护了航企大盘子,却与作为上位法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存在冲突。 而且,更欠妥当的是,这种赋权少了一种人本关怀。在航空客运关系中,旅客始终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由航企自行制定赔偿和补偿标准的赋权规定,并不利于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为长远计,应尽快建立统一的航班延误赔偿法定标准,确定过错赔偿的条件、标准、程序,维护好旅客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