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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管服,重在服!通航行业监管与市场行为边界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未知 下载此文章

  在当前的通航发展新形势下,民航局顺势而为,提出了通航产业“放管服”的指导思想,大力支持通航发展,创新监管新模式,在业界获得了极大的好评。但是,具体到哪些方面该放,哪些方面该管,需要时间去梳理,完善,细化,民航业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更是需要时间。

  在法律法规还没有及时更新的情况下,每个通航企业的具体问题,就需要各地民航监管当局及时给予政策解读,在各监管局与当事企业就某一问题存在不同观点时,由局方内部快速解答回复,不失为一种高效便民的好举措。

  本文试图从通航企业运营的几个实务出发,结合依法行政的法律原则,对通航产业的行业监管和市场行为提出一些思考,为实践民航局的“放管服”指导思想尽绵薄之力。

  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办理期间为航空器投保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当前我国民航行业管理最高层级的法律,该法第146条,规定了通航成立的条件主要包括人员、航空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该法第150条规定: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应当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交通运输部最新颁发的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290)属于行政法里的部门规章,该规章第八条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第九项规定:具备充分的赔偿责任承担能力,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等保险。“等保险”三个字,导致各地监管局在对新筹建的通航企业进行经营许可审定时,要求其除了必须购买地面第三人责任险以外,还必须为航空器购买机身险,为飞行员购买机组险,乘客险。

  且不说该条是否存在下位法违反上位法增设其他条件的情形。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业类人士都知道,经营许可申请阶段的通航企业,一般不会从事任何商业飞行,即使根据最新的政策,部分取得了航空器三证的公司,会开展内部飞行员的训练飞行,但这也是企业自己会考虑的安全保障问题,一旦有飞行任务实施,再想“省钱”的老板都知道保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所以,个人认为,目前要求通航企业在提交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时,不分具体情况,一律要求企业提交航空器相关保险的做法,有待改进。

  原因:该规定既有违反上位法的嫌疑,又增加了企业的负担,除第三者责任险关系到他人人身权益,其他保险完全是企业可以自主决定的,具备基本常识的企业都知道购买保险来规避风险,相信如果企业决定开始实施飞行活动,飞行员出于自身权益的保护,也会要求企业购买相关保险。

  所以,《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要求通航企业在经营许可申请阶段就为航空器购买保险,是不恰当的。可以改为企业在通用航空经营管理系统里申报飞行计划时,能够提交保险证明即可。

  此处又涉及到通用航空管理系统对公司新增航空器的要求。公司如果想在通航管理系统里新增航空器,其中一份材料就是航空器的保险,那么问题又来了,对于那些只是新购了航空器,但目前还没有飞行任务的通航企业来说,又是一项支出。业务还不知道在哪里,先交几个月保险再说。

  二、通用航空器三证办理简化的可行性

  比如通用航空企业航空器的三证,这是经营许可审定的重要材料,如果把通用航空器作为一个生产工具进行界定,这个问题就非常简单了。

  比如企业买了一台挖土机,政府没有必要也没有精力去检查其工作的性能,这些工作都是企业通过合同与生产企业等相关单位开展的。如果航空器出厂不适航,那让购买企业按合同追究卖方的相关责任即可。

  航空器生产厂家经过了严格的TC和PC审定程序,他生产出来的航空器如果不适航,他敢卖,那就是自毁长城,受损企业可以通过产品质量法、刑法来保护自身权益。

  行业内部,可以通过目前正在大力推广的诚信监管机制,对失信企业加大违反处罚力度,对守信企业给予诚信通报表扬等方式予以监管。

  简化三证办理工作,既能减少监察员的工作负担,也能为通航企业节约1-2个月办理三证的时间,何乐而不为?

  因此将现有的审批项目适时进行梳理更新,形成长效机制,对深入实践“放管服”思想具有积极意义。如此,民航监管可以轻装上阵,相关企业也不必负重前行。

  最后,笔者期待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和运行合格审定简化合并的日子早日到来!相信这也是很多准备进入通航产业的企业家的心声!

  (本文作者陈燕,湖南湘潭人,山东大学法律硕士,现任山东省通航协会法律委员会主任、中国AOPA旋翼机委员会专家委员、湖南延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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