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消息,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十一部法律作出修改。
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作出如下修改:删去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也就是说,办理该项工商登记不再需要前置审批。
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内容如下: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该决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10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11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涉及到民用航空法修改,草案显示: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为使市场主体更便利、更快捷地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有必要将该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原前置审批部门可以通过创新监管方式来提高水平,加强市场监管。据此,草案对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作了修改,办理工商登记不再需要前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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