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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慢、小无人机运行实施分类管理

发布日期:2016-01-07 来源:未知 下载此文章

       日前,民航局出台《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运行规定》),以大数据和“互联网+”为依托,对低、慢、小无人机运行实施放管结合的细化分类管理,以进一步维护轻小型无人机的飞行秩序,确保运行安全。

  近年来,民用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蓬勃发展,特别是低空、慢速、微轻小型无人机数量快速增加,占到民用无人机的绝大多数。为规范此类无人机的运行管理,促进无人机健康、有序发展,民航局出台此咨询通告。

  《运行规定》全文共18个章节,明确了民用无人机的定义和分类,引入了无人机云的数据化管理,并分别在无人机驾驶员的操作资质、无人机的飞行空域等方面提出了运行管理要求。

  根据《运行规定》,空机重量小于等于116千克、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的无人机,起飞全重不超过5700千克、距受药面高度不超过15米的植保类无人机,充气体积在4600立方米以下的无人飞艇,使用了自动驾驶仪、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或自主飞行设备的航空模型全部纳入民航监管范围。

  《运行规定》将民用无人机划分为七类:空机重量和起飞全重小于1.5千克的为Ⅰ类无人机;空机重量介于1.5 ~4千克之间、起飞全重介于1.5 ~7千克之间的为Ⅱ类无人机;空机重量介于4 ~15千克之间、起飞全重介于7~25千克之间为Ⅲ类无人机;空机重量介于15 ~116千克之间、起飞全重介于25 ~150千克之间的为Ⅳ类无人机;植保类无人机为Ⅴ类无人机;无人飞艇为Ⅵ类无人机;可100米之外超视距运行的Ⅰ、Ⅱ类无人机为Ⅶ类无人机。其中,Ⅰ类无人机只需使用人确保安全,可不受《运行规定》管理。

  《运行规定》明确,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民用无人机等级的驾驶执照,不得酒驾,不得在受到任何药物影响及其工作能力对飞行安全造成影响的情况下驾驶无人机。民用无人机机长对无人机的运行直接负责,应做好飞行前准备工作,避免无人机运行时进入限制区域,并具有最终决定权。

  《运行规定》强调,无论在视距内运行,还是在视距外运行,各类民用无人机必须将航路优先权让与其它民用航空器,不能危害到空域的其他使用者、地面上人身财产安全。

  为避免民用无人机误闯误入、对民用无人机进行数据化管理,《运行规定》要求,Ⅲ、Ⅳ、Ⅵ和Ⅶ类无人机及在重点地区和机场净空区以下运行Ⅱ类和Ⅴ类无人机应安装并使用电子围栏、接入无人机云,定时反馈行为信息给无人机云。其中,Ⅲ、Ⅳ、Ⅵ和Ⅶ类的民用无人机在人口稠密区和非人口稠密区报告频率分别为最少每秒一次、最少每30秒一次;对于重点地区和机场净空区以下使用的Ⅱ类和Ⅴ类的民用无人机,报告频率为最少每分钟一次。同时,无人机云提供商必须每6个月向民航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无人机发展与安全情况报告。

  此外,《运行规定》还专门对植保无人机和无人飞艇提出了运行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运行规定》明确要求,今年12月31日前,Ⅲ、Ⅳ、Ⅴ、Ⅵ和Ⅶ类无人机以及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运行的Ⅱ类无人机需符合《运行规定》要求;2017年12月31日前,适用无人机均需符合《运行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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