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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大交通!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要这样做

发布日期:2019-07-03 来源:中国交通报 下载此文章

  交通运输部今年第12号部令《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则、管理职责,以及标准体系规划、标准制定、实施监督等方面的要求,全面提高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水平。日前,交通运输部科技司副司长洪晓枫接受中国交通报记者采访,对《办法》进行深入解读。

  注重体现“大交通”定位

  建立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制度、加强行业标准化管理,是落实交通强国、质量强国建设的重要举措。

  洪晓枫介绍,近年来,交通运输部认真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精神和大部制改革要求,在推进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方面已取得明显成效。当前,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和邮政等各领域已经形成了各自的标准化管理制度,有必要在此基础上,以部门规章形式出台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作为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的基础性制度。

  《办法》立足综合交通运输范畴,注重体现“大交通”的总体定位,统筹推进综合交通运输、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和邮政标准化工作,提出全过程管理要求。

  “在统筹考虑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等领域已有标准化管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办法》明确了交通运输部、部管国家局的职责分工,标准化规划、体系和年度计划编制要求,以及标准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批、发布、出版归档,标准宣贯、实施评估和复审等方面要求。”洪晓枫说,《办法》坚持突出标准化工作“全链条”管理。

  《办法》明确了交通运输标准的构成、综合交通运输标准的内涵及与各相关领域标准的关系,明确了交通运输部与部管国家局的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及标准国际交流与合作等要求;对标准化规划、标准制定、标准实施与监督作了规定,对部管国家局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制定等作出例外规定。

  鼓励企业公众提出标准提案

  《办法》有效推行,离不开地方政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落实。

  “地方标准由省级政府和设区的市级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地方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结合地方实际特点,提出标准制定需求,配合标准化主管部门开展地方标准制定工作。”洪晓枫说,在标准实施监督方面,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对交通运输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方式,并及时进行处理。

  标准是社会实践的产物,是全社会共同的智慧结晶,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推进。《办法》鼓励和支持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提出标准提案,企业和社会公众可直接联系交通运输部有关部门或相应的标委会,也可登录“交通运输标准化信息平台”提出标准提案或建议。

  洪晓枫表示,《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方式,鼓励和支持企业和社会公众对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等工作过程存有异议的地方提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处理举报投诉。

  重点督查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

  “此次出台的《办法》,既是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基础性制度,又是制度体系的顶层设计。”洪晓枫表示,《办法》对标准执行、实施评估、监督检查等作出具体规定,确保交通运输标准有效实施和贯彻。

  目前,我国已有1100余项行业标准通过交通运输标准化信息平台公开。《方法》进一步明确,交通运输强制性标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推动交通运输推荐性标准免费向社会公开,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国家标准委或交通运输部标准信息公开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交通运输部将加强和推动标准执行和采用,鼓励各地、各领域积极采用交通运输推荐性标准;加强标准制定和实施的监督检查,将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技术进步情况和行业发展需要适时进行实施效果评估,并对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

  洪晓枫介绍,部科技司还将围绕《办法》的有关要求,在交通运输标准制修订程序、审查管理、标委会管理等方面出台一系列配套制度,力争在“十三五”期建成比较完善的交通运输标准化制度体系,全面提升行业标准化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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