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航局发布《关于规范运输航空公司飞行人员混飞不同型别飞机的通知》,通知指出,随着我国运输航空的快速发展,持有121部合格证的运输航空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公司)运行的机型种类不断增多,逐渐出现部分飞行人员同时运行两种或两种以上型别飞机(以下简称混飞)的需求,为了规范航空公司飞行人员混飞的管理,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各航空公司应高度重视混飞的风险。由于不同型别飞机的驾驶舱布局、系统设计、飞行操纵和机组操纵程序存在不同程度上的差异,飞行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同时运行多种机型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潜在安全风险。航空公司如实施混飞,应充分评估、999-2-制定切实可行的运行管理政策,将潜在的安全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二、航空公司评估风险和制定政策应关注的重点。航空公司在制定混飞政策时,应首先确保混飞人员近期经历、训练检查、技术能力满足相关规章要求和运行能力要求,并同时关注以下重点内容:
1.实施混飞的飞行人员技术能力和飞行经验基本要求;
2.实施混飞运行过程中飞行机组搭配要求;
3.不同型别飞机飞行的间隔时间要求;
4.不同型别飞机运行前的熟悉或简令提示要求;
5.较长时间间隔首次运行前的技术恢复要求;
6.混飞组类Ⅰ(螺旋桨发动机飞机)和组类Ⅱ(涡轮喷气飞机)、电传操纵和传统操纵、侧杆操纵和盘式操纵、具有PBN导航能力和仅具传统仪表导航能力等显著差异机型的技术保持和恢复。
三、随着国产飞机设计制造能力的稳步提高,使用国产飞机实施运输航空运行的需求越来越大,为了充分了解和比对非国产航空器设计理念、操纵特性、运行状况的优劣,使国产飞机运行更加安全、可靠、舒适,在航空公司全面评估安全风险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运行管理政策的情况下,鼓励运行非国产飞机的飞行人员混飞国产飞机。
四、自本电报下发之日起,1998年8月12日下发的《关于飞999-3-行人员混飞机型的通知》(民航机号2035)电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