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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航原总经理司献民受贿案:行贿者获刑两年半

发布日期:2018-12-26 来源:未知 下载此文章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刑事裁定书显示,广州男子钟建勋犯行贿罪,获刑二年六个月。该案涉及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司献民父子。

  《钟建勋行贿二审刑事裁定书》介绍道,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建勋犯行贿罪一案,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2017)粤0106刑初108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钟建勋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2014年9月,被告人钟建勋通过他人介绍认识时任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司某1之子司某2(均另案处理),与司某2商议通过司某1的职务便利,为其承揽中国南方航空大厦永久供电工程提供帮助,谋取不正当利益。后被告人钟建勋取得上述工程,并按照与司某2的约定,指使钟某、孔某(另案处理)在广州市越秀区江湾大厦停车场,将现金人民币200万元送给司某2,对此司某1知情。

  2015年11月20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将被告人钟建勋带到广州市廉政教育管理中心,并进行询问调查,期间被告人钟建勋如实交代其上述行贿事实。随后,该院对被告人钟建勋立案侦查。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钟建勋自愿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

  公开新闻报道显示,司某1即司献民,司某2即司献民之子司嘉。

  2018年9月一审宣判后,钟建勋上诉提出:1.一审法院认定其行贿“司某1”200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与客观事实相悖。其没有行贿国家工作人员司某1的故意及行为,其并不认识司某1。其在本案中的行为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二审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应称,经查,从钟建勋主观上的行贿对象来看,其行贿对象是司某1和司某2父子,而非仅是司某2,其行贿的主观故意不是仅仅为了司某2受益,之后通过司某2的影响力动员司某1行使权力,而是为了司某2和司某1共同受益,是为了与司某2和司某1均建立关系。从行使权力的司某1的角度分析,司某1利用职权为司某2中标涉案工程并不是让司某2直接从事该工程的建设,而是为了司某2利用该工程向他人收取好处费,司某1亦供称:“司某2需要钱来创业……他有了钱,就相当于我们夫妇这里可以少出钱,减轻家里的负担。”故在司某2收取贿款前,司某1已知道司某2会因该工程取得好处,已具有让司某2因此受益的故意,属于司某1自己行使权力而让他人收取贿款。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综上所述,钟建勋的行为构成向司某1和司某2行贿的行贿罪,而非构成仅仅向司某2行贿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钟建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钟建勋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以减轻处罚;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钟建勋一案宣判前,司献民受贿案已于2017年4月底获刑十年六个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司献民利用担任南航集团总经理、南航股份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合作经营、承揽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89.2777万元。

  另外,2017年9月《巡视利剑》第二集节目披露,司献民在对外公务接待和私人宴请中,多次安排乘务员参与违规接待,八项规定出台之后仍不收敛,不少乘务员对此相当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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