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海航控股发布公告称,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报告》;为进一步推动公司主营业务健康发展,促进公司做强、做精,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与以国家开发银行为牵头行及代理行,以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其他银团成员”)为参贷行组成的银团签署《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联合授信项目人民币资金银团贷款合同》,由公司向银团申请贷款共计75亿元人民币(其中牵头行提供15亿元人民币,其他银团成员各提供10亿元人民币)。
公告中称,贷款将用于海航集团航空主业的航油、航材、维修、起降费等经营性支出。使用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祥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桂林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北部湾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福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