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成都商报记者从四川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获悉,近日,该局接到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制定下发的《民航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下称《裁量基准》)管理文件。该文件明确提示了各类违法行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情节,同时对相应的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进行了明确。
《裁量基准》共计明确了14大类的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其中包括:冒用他人身份证件、使用伪造编造身份证件购票、乘机;伪报品名托运或在货物中夹带危险品;随身携带或交运违禁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随身携带或交运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乘坐民用航空器;扰乱机场、航空公司正常运营秩序;扰乱机场公共场所秩序……等情形。
近年来,随着无人机的出现和应用,伴随的飞行安全也开始变得突出,国内多个机场就曾出现无人机干扰航空飞机的事件。就成都而言,在成都双流机场,2017年的4月14日、17日、18日、21日、26日、27日、30日和5月3日就曾连续均发生此类事件。造成数百架次航班备降、返航或延误,其密集和危害程度空前。
在此次下发的《裁量基准》管理文件中就对违规飞行无人机的多个违法情形和相应的处罚基准进行了梳理。具体为:在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违规飞行无人机的;在警卫活动现场进行违规飞行的;出现坠地事故,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扰乱单位秩序或者公共场所秩序的情形,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另外,未按《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取得资质,从事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大型活动期间,在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违规飞行无人机的情形,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除此,非法飞行无人机,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开展无人机管理活动中,采用暴力、胁迫方法妨碍其依法执行职务等有涉嫌犯罪的情形,需及时立案侦查。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是,对强开应急舱门的情形也做了梳理。对于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器内航空设施,擅自打开应急舱门,造成航班延误的可处以十五日拘留;强开应急舱门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犯罪的,则及时立案侦查。
“这个文件的出台是有很大积极意义的,比如对非法放飞无人机的情形,此前上级相应职能部门针对无人机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执法参考,省内民航机场公安机关乃至国内机场公安的执法都处于一个探索法律适用的状态。”四川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副局长郭适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