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黄荣)中国民用航空局(下称民航局)7月4日发布《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修订送审稿)》(下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针对三大航空集团旗下股份公司中国国航(601111.SH)、东方航空(601115.SH)、南方航空(600029.SH)的投资准入条件进行了重新界定,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两种方式之外,意见稿提出还可以保持国有相对控股。
目前,三大航空集团旗下上市公司的国资持股比例均在50%以上。一季度报告显示,中航集团直接持股和通过全资子公司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股,共计持有中国国航53.46%的股份;东航集团直接持股和通过全资子公司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股,共计持有东方航空56.38%的股份;南航集团直接持股和通过全资子公司南龙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股,共计持有南方航空51.99%的股份。
上述局面的形成源于2005年,当时的民航总局出台《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148号令),规定中国国航、东方航空、南方航空三家公司应当保持国有或者国有控股。这一规定保持了国有资本的垄断地位,但同时限制了航空公司引入社会资本。
2017年3月,美国航空以2亿美元(约合人民币13.73亿元)入股南方航空,用于认购南方航空增发的H股股份,最终持股约2.68%。对于民航业来说,2亿美元的交易价格不算太高,甚至不及一架宽体飞机的价格。当时有业内人士分析,之所以投资金额较低,是因为南方航空引入外资的空间有限。
事实上,东航集团也曾公开表态希望降低东方航空的国资持股比例。2016年3月,东航集团总经理马须伦曾向财新记者表示,根据民航总局的148号令,三大航的股份公司国有资本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0%,“但其实这个比例调整到40%也是可以的,国有资本仍然是单一大股东,并且能为其它投资者留出相应的空间”。
民航专家林智杰认为,相对旧版的规定,新版意见稿对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民航业的力度有较大突破,如果意见稿得以落实,将为三大航进一步混改铺平道路。
除了航空运输企业,财新记者还注意到,本次意见稿也对机场投资提出“松绑”。旧版规定,非国有投资主体可以参股民用运输机场。但新版本的意见稿中则删除了“参股”的限制。这或许意味着非国有资本未来也可以控股民用机场。
不过,意见稿规定,枢纽机场以及具有战略意义的民用运输机场仍应当保持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或者国有相对控股。这些机场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民用运输机场;深圳、厦门、大连、桂林、青岛、温州、宁波、三亚等八个城市的民用运输机场;以及新疆、西藏自治区内民用运输机场。
值得注意的是,三亚机场目前隶属海航集团旗下,而非国有控股。工商资料显示,三亚机场的运营公司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有限公司的最大股东为海航机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6.33%;海南省国资委持股仅0.35%。
此外,意见稿还规定,民用运输机场也可以开始投资客运航空公司,但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投资货运航空公司则不再受25%的持股比例限制,但仍然不得占据控股或者相对控股地位。